豫国资文〔2016〕10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省管企业投资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24 15:57:55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省管企业投资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豫国资文〔2016〕102号







各省管企业: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45号)的精神,为改进投资监管方式,省政府国资委研究起草了《关于改进和规范省管企业投资监管工作的意见》,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20日







关于改进和规范省管企业投资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45号,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加强投资监管,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改进投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下放投资事项备案权限,改进监管方式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省政府国资委不再对省管企业具体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或备案。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原则,通过发布投资事项负面清单、规范投资计划的编制、开展投资后评价、强化责任追究等监管方式,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投资行为。

二、健全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决策程序

(一)建立健全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各省管企业应建立健全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产(股)权投资、境外投资管理等基本制度,投资管理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计划管理、可行性研究论证、尽职调查、项目管理、风险管控、投资后评价、内部审计监督、投资责任追究等专项制度,以及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形成公司章程、投资管理制度、专项制度、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等分层次全覆盖的制度体系。

企业制定或修订的《XX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以正式文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二)严格投资管理程序。省管企业应按照国有企业贯彻落

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制定和规范投资事项的决策程

序。包括项目的立项、考察及初审、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分析、尽职调查、审计评估、专家论证、董事会决定等重点环节。

1.认真执行投资项目立项制度。省管企业投资应按规定填报投资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说明项目立项的依据和理由,

由项目提出单位审核通过后报集团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初审。

2.开展项目的考察及初审。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机构应组织技术、财务、法务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及考察,从投资方向、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方面提出初审意见并报主管投资的领导审核。

3.研究编制可行性或投资分析报告。经初审通过的固定资产项目、产权(股权)收购及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应进行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编制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分析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重大项目及境外项目原则上应当以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产权(股权)收购及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投资分析报告。重大项目可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投资分析报告。

4.全面开展项目尽职调查。涉及收购类项目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提交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5.组织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投资项目涉及定价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资产评估结果及定价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核确认,并填写交易价格确认书(见附件2)。

6.组织专家科学论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投资项目论证工作,必要时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专业中介机构组织论证。项目论证组织单位与可研报告编制单位不得为同一机构。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参加论证的外部专家(不含关联方)应占三分之二以上。经论证的投资项目,应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并附专家发言记录。

7.规范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省管企业投资决策权控制在二级公司以上,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的投资事项,应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集团公司董事会是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机构并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同时负责审核相关材料。固定资产类投资项目审核材料,除符合公共管理部门要求外,还应包括:项目投资建议书、考察及初审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

长期股权类投资项目审核材料应包括:项目投资建议书、考察及初审意见、投资分析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交易价格确认书、合资合作协议草案、合作方情况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涉及产权(股权)收购类项目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审核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收购协议草案等材料。合资作协议或收购协议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

集团公司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重大投资项目原则上一事一议,不得以传签方式代替现场董事会审议。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投资项目材料应提前3日送达各位董事,对投资项目材料不充分、论证不明确或存有重大疑义的,董事应提出暂缓审议的建议。参会董事应发表意见(包括赞成、反对的理由),董事应对其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董事会形成的决议、会议记录应由参会董事签字,连同项目材料一并归档保存,确保有案可查。

8.严格项目的实施流程。经董事会审议决定的投资项目,由投资管理机构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负责投资项目实施的单位或部门,按照投资方案和相关法律规定逐项开展具体工作。

9.加强项目的档案管理。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做好投资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对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及实施过程中制定的、以其他方式和载体记录的材料应及时收集、立卷整理并存档。投资项目档案至少一式三份,由项目单位、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机构分别保存。

(三)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省管企业是投资后评

价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投资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目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流程以及后评价人员组成、后评价结果的运用等。经董事会批准后,按程序对企业投资完成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后评价意见应客观真实反映投资项目选择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规模、效益与可研或投资分析报告的对比,揭示出市场、法律、政策、财务、技术等问题和风险,并提出奖惩处理意见等。

《XX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年度投资项目后评价

计划及投资项目后评价结果以正式文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三、强化投资事项监管,提高投资效益


投资项目审核或备案权限下放后,省政府国资委将加快转变投资监管方式,由事前备案向事中监管、事后报告转变,由直接监管向清单式、制度化监管转变。

(一)试行投资事项负面清单制度。省政府国资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定期发布省管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明确提出禁止投资的领域及事项,引导国有资本投向,促进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规范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是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省政府国资委指导企业建立投资计划管理制度。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应符合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

调整方向、企业的功能定位、投资负面清单的要求,与企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备案或提出修改意见,严格控制计划外投资项目。

(三)建立投资事项报告制度。省管企业投资事项报告分为专项报告和日常报告。专项报告包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方案、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等。日常报告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月报表、投资项目异常情况、投资项目后评价结果、重大投资损失事件、责任追究情况等。专项报告应按年度或决策后报送。日常报告应定期或及时报告。企业报告事项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省管企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强化投资事项监督检查。省政府国资委将整合监督检查力量,对省管企业重大投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投资事项纳入省管企业外派监事会、业绩考核、审计监督、效能监察的检查范围。必要时,省政府国资委组织力量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在委托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基础上进行后评价。

四、明确投资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追究


(一)构建投资管理责任链。省管企业是投资主体、项目决策主体,也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投资损失的责任主体,各企业应建立投资管理责任链,层层落实责任。严把投资项目管理关键环节,包括项目的立项、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审计与评估、论证与决策、工程勘察与设计、

招标与采购、工程建设、造价审计、决算验收、跟踪管理、投资回收与处置、项目后评价等,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质量标准,健全投资管理责任制。

(二)建立投资损失问责机制。省管企业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过程中,有关人员违反国家、省以及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程序或未正确履行相关程序等,导致投资损失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和省政府国资委印发的《河南省省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追究有关人员、企业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企业负责责任追究的,应于追究处理决定作出后15日内报省政府国资委。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资文〔2011〕1号)、《关于完善省管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的通知》(豫国资文〔2013〕14号)、《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资文〔2013〕83号)、《关于完善省管企业股权类投资项目备案程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资文〔2015〕21号)和《关于印发省管企业投资备案工作内部流程的通知》(豫国资办〔2015〕1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企业投资项目建议书(参考格式)

2.交易价格确认书(参考格式)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78574.html

本文关键词: 豫国资文, 河南省,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改进, 规范, 省管, 企业, 投资, 监管, 意见,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