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资文〔2019〕6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监管切实防范化解风险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监管切实防范化解风险的通知
豫国资文〔2019〕67号
各省管企业: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防范化解省管企业重大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投资监管通知如下。
一、在建项目分类处置
(一)全面清理在建项目。各企业要对集团公司、各级子公司截至 2019年6月底前的所有在建项目进行清理,进一步梳理所有项目的投资规模、完成投资额、融资成本、预期市场和产品效益等情况,在澄清底数的前提下,列出详细的项目清单。
(二)制订分类处置方案。各企业要结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要求,抓紧制订《在建项目分类处置方案》,明确各类项目的处置路径。对符合战略定位、技术先进、效益突出的项目,要提高管控水平,加快建设进度;对投入规模较大,但关系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项目,要引入战略投资者,提高直接融资比例,实现股权多元化;对投入大、周期长且达不到预期效益的主业项目,以及与主业无互补性协同性或推高资产负债率的非主业项目要果断处置。方案中要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时限要求、考核措施等,经集团公司审议决策后,于 7 月底前报省政府国资委。
二、新上项目严把方向、严控规模
(三)坚持与财务承受能力相匹配。省管企业截至上年度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当年度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度;新上项目融资应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规定要求。已发生债务风险的企业,在有效化解风险前原则上不得新上项目。
(四)坚持优化产业结构。各省管工业企业应结合本企业战略定位,集中优势资源和资金,加大对传统产业“三大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和技术改造),以及尼龙新材料、智能装备、新一代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领域的投资,培育新的发展动能。严禁煤炭、传统煤化工、钢铁、有色金属、水泥等传统产业领域单纯扩大产能和单纯搬迁项目。
(五)坚持投资效益优先。聚焦主业发展,新上项目必须按要求开展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可研论证分析。预期收益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融资成本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六)坚持创新投资模式。省外、境外重大投资原则上应实行“三不、三化”的合作发展模式,即不搞独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不做增量投入、实现项目利益共享化,不推高资产负债率、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
三、规范企业投资决策程序
(七)严格履行前期研究和论证程序。企业投资项目应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省管企业投资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国资文〔2016〕102号)要求,开展项目立项、考察及初审、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分析、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前期研究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前期研究和专家论证程序不完善、不规范的投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
(八)企业党委要对投资项目把关定向。按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省管企业党委要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党委把关是董事会决策投资事项的前置程序,党委会议对投资项目研究讨论的结果应形成决议。未经党委把关或党委有疑义的投资项目,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规范董事会审议决策。集团公司董事会是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机构并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要求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未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项目不得实施。董事会审议前应提前 10 日将有关项目材料送达董事审阅,不得以董事传签等方式代替董事会会议现场审议。董事会审议应坚持一事一议、董事长末位发言;参会董事应发表明确的赞成或反对意见及理由,并在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上签字;投资规模 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形成董事会审议过程音像资料,与项目材料一并存档,做到有案可查。集团公司要指导所属子公司董事会规范投资项目审议决策,提高决策水平。
(十)强化各级子公司投资管控。集团公司应对所属各级子公司投资风险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将风险较高的子公司列为投资管控重点对象,并结合本《通知》要求和企业实际,监督子公司严把投资方向,严控投资规模,严防投资风险,促进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完善投资监管方式
(十一)加强对重点监测企业投资决策重点环节的监督。在企业投资主体、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对存在较大债务风险和已发生债务风险的省管竞争类企业(现指豫国资文〔2019〕23 号文件所列企业,以后根据债务风险情况动态调整),在化解风险期间,省政府国资委将派员列席投资额 3000 万元以上的股权类投资项目,以及 1 亿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专家论证会议和董事会决策会议。
列席重点监测企业专家论证会议。有关企业应在召开重大投资项目论证会前 7 日,书面告知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国资委列席人员不参与投资项目论证,对专家组构成、专家论证会的论证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国资委。
列席重点监测企业集团公司董事会投资决策会议。有关企业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投资项目前 10 日,书面告知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国资委列席人员不参与投资项目审议和决策,对董事会审议和项目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国资委。
(十二)修订投资事项负面清单。省政府国资委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省管企业改革发展实际,适时修订《省管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调整禁止类、限制类投资事项,提高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的约束力,引导国有资本投向,提高企业发展质量。
(十三)充分利用智能化监管平台。将企业投资监管纳入省政府国资委智能化监管体系,利用信息化技术实施投资项目动态化、智能化监管。通过智能监管系统,实时采集投资项目决策及运行数据,实现在线分析,提高监管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十四)组织开展投资事项监督检查。省政府国资委以投资决策程序为重点,对省管企业投资事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同时,抽查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报告;必要时,对有关投资项目组织再评价。专项监督检查和后评价抽查结果作为省管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确定薪酬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五)严格投资损失责任追究。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和管理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人,依照《河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国资文〔2017〕52 号)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各省管企业要制定本企业投资管理工作考核评价以及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并报省政府国资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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