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9〕6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发展的若干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发展的若干意见
湘政办发〔2019〕6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以下简称大学科技城)发展,建设全国“最美大学城、领先科技城、一流创业城”,打造湖南创新新高地、中部崛起新引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打造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核心区。将大学科技城作为承担我省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工作的主要承载体,在产教融合制度和模式创新上形成引领和示范效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支持大学科技城建设粤港澳科创园、台湾青创基地,打造科创资源集聚区、创新创业引领区,以大学科技城为依托推进长沙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省科技厅)对通过国家认定或评估的国家级创新平台,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每个不低于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特别重大的平台建设,一事一议、综合施策、重点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加大高层次人才支持力度。对大学科技城内高校及企业高端紧缺人才,由长沙市给予适当补助。(长沙市人民政府)大学科技城内企业为引进高端紧缺人才支付的职工福利费等,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实施“百万校友资智回湘襄湘”工程,开辟外籍科技人才绿色服务通道。支持长沙市出台具体办法,激励到大学科技城创新创业或为大科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大学校友会和优质校友。支持长沙市及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主体单位配建“人才公寓”、“院士小镇”或发放租房补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长沙市人民政府)
三、扶持高科技企业发展。大学科技城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支持长沙市制定相关细则,对符合创新要求及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重大平台或科技企业,在房租、运营、活动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长沙市人民政府)
四、支持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国内外顶尖人才领衔并就地转化的科技成果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科技厅)支持企业加大自主创新、自主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标准以上的科技企业,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鼓励和支持湖南本地高校科研成果就近、就地转化,对高技术项目和企业给予特殊政策支持,对设立的大学科技园给予场租、运营等方面的补贴。(长沙市人民政府)
五、大力推广自主创新产品。支持大学科技城推荐自主创新产品申报两型产品认定,并优先纳入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鼓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重点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大学科技城内科研机构、企业的技术和产品。对采购大学科技城内自主创新产品的投资项目,省、市建立绿色通道,高效做好服务。(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
六、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符合规定的在孵对象(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提供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等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对新进驻大学科技城的专业服务机构、服务企业区域总部,前三年按实际缴纳租金给与一定比例补贴,并对其开展的重大活动、重大设施仪器采购给与一定比例的补贴。(长沙市人民政府)
七、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加快办理大学科技城省级以上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用地计划指标由省、长沙市和湘江新区联供保障,不足部分由省保障。支持大学科技城国土空间规划研究成果纳入长沙市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支持大学科技城探索创新土地出让和开发建设模式,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资源,支持高校利用存量物业兴办各类双创服务平台,按照“一校一园”模式支持高校在大学科技城建设研发与产业基地。对大学科技城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用地,经认定后可采取差别化地价供应政策。(省自然资源厅)
八、强化财税金融保障。每年安排资金5.5亿元,连续支持三年,由大学科技城推进委员会统筹用于重大平台、重大项目和重大产业建设,并积极争取国家部委在专项资金以及平台方面给予支持。每年新增的政府债券优先支持大学科技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设立岳麓山科创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学科技城科技创新项目,支持科研成果拓展应用市场。(省财信金控集团)支持大学科技城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科技金融手段和模式创新,设立医工交叉基金或其它特色基金。(长沙市人民政府)
九、加强改革创新示范。力争将大学科技城纳入长株潭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协同区,在大学科技城区域内优先适用在全国推广的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政策。(省科技厅)鼓励全省各项创新创业政策和改革试点在大学科技城先行先试,切实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相关省直部门)
十、打造高效优质营商环境。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或下放的权限外,委托授权湘江新区行使大学科技城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权限;对不得委托或下放的权限,进一步优化核准审批程序。鼓励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市场监管、广电等省直相关部门进一步将相关审批权限下放至湘江新区。对须上报国家部委、省直部门审批事项及其他涉及大学科技城发展建设的重大事项,开辟“一事一议”绿色服务通道给予支持解决。(相关省直部门)
加快推进大学科技城建设,是深入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重大举措,省直有关部门要凝聚共识,强化服务,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项政策。长沙市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加大配套投入,加强要素保障,确保大科城快速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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