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9〕7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矿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矿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
湘政办发〔2019〕7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湖南省矿业绿色转型,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推动矿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完善规划、标准、技术、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不断提升矿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真正走出一条绿色、安全、开放、协调的资源型矿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新路,实现湖南矿业的“脱胎换骨”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把绿色发展要求落实到矿产资源探、采、选、冶、加工、运输、存储、利用、回收全过程;坚持规划引导,不断优化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和开发格局;坚持问题导向,对不同矿种、区域和行业分类施策,精准治理;坚持转型创新,由粗放掠夺式开发向科学有序开发转变,由以省内资源为主向用好用活外部资源转变,由简单变卖资源向精深加工转变,由单一矿山资源经济向高附加值矿业产业经济转变;坚持统筹协调,全面落实党政一把手监管责任,突出矿山企业主体地位,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功能,构建责任清晰、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矿业结构大幅优化,涉矿加工企业向园区集中,规模以上企业比重提高到80%以上,“小、散、乱、污”矿山企业数量大幅度下降;资源利用水平大幅提升,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标准,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迈上新台阶;外部资源利用率大幅提高,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矿业领域环境污染得到恢复治理,矿区生态环境极大改善;资源开发及选冶企业“三废”排放100%达标,全面建成绿色矿山。
二、强化源头管控
(四)开展全省矿业现状调查评估。开展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和矿业企业调查评估,按照“一业一库、一企一档”原则,逐业逐企进行论证评估,全面掌握矿业发展和矿山环境状况。
(五)启动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为根本遵循,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管控,科学编制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建立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控制总量,强化管制措施,形成空间管控合力。
三、开展集中整治
(六)开展重点生态保护区矿业活动专项整治行动。对位于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矿业权、选冶加工企业进行清理整治,依法分类处置到位。
(七)开展矿山企业环保督察专项行动。对现有矿山企业进行排查,凡是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关闭;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直接关闭。
(八)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专项行动。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地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按“三十六湾模式”或“花垣模式”,加快小型矿山整治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扭转矿产资源开发“小、散、乱、污”的现状,实现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
(九)开展露天开采矿山专项整治行动。突出环保和安全要求,开展以砂石土矿为重点的露天开采矿山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不符合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
四、推进生态修复
(十)实施废弃矿山治理工程。加大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废渣尾矿和矿区水土污染治理力度,逐步改善矿区水土环境,实现矿区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土地基本功能和区域整体生态功能得到保护和恢复。
(十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矿业领域环境污染治理力度,全面优化矿业全产业链生态环境。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强化监督检查,落实矿企责任。对未按规定开展生态修复治理的,责令停止开采活动。建立生态修复年度验收制度,并将验收结果作为采矿权人开采信息公示的重要内容。
(十二)创新生态修复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把矿山生态修复与土地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推动矿业与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产业深度融合,不断拓展领域,构建多方参与、合作共赢新格局。
五、推进绿色勘查开采
(十三)实施绿色勘查。落实绿色勘查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勘查设计审查。大力推广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装备,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扰动。
(十四)加快绿色矿山建设。加快制定绿色矿山标准及管理办法。新建矿山必须按照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现有矿山必须在限期内达标,到期未达标的,一律停业整改。
(十五)推广绿色工艺技术。鼓励开展生产废石和选矿尾矿综合利用,积极推广充填技术,对无法利用的矿山废弃资源及时回填采空区。
六、优化矿业结构
(十六)调整地质勘查重点。在充分利用外部矿产资源的前提下,把省内勘查重点转向民生所需矿产、新兴能源和战略性原材料矿产、环境治理所需矿产。积极拓展城市、农业、旅游、灾害和服务重点工程建设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等工作领域。财政资金原则上只投向公益性基础调查和必要的矿产预查。
(十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用粘土矿,全面退出石煤和汞矿开采。严格限制煤、铁、钒、石膏、硫铁矿开采,砖瓦用粘土矿逐步退出,控制传统有色金属矿产开采规模,减少矿山数量,淘汰落后产能。
(十八)推进产业升级改造。鼓励矿企加大资金投入,延伸矿业产业链条,引导地勘单位转型发展,发挥矿冶专业技术优势,强化资本技术融合,大力发展资源精深加工项目,优化产品结构,建设一批矿业开发示范基地和矿业产业园区。加快矿山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大力发展“互联网+矿业”,实现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现代化。
(十九)培育新兴矿业经济增长点。以新能源、新材料和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民生改善和环境治理所需矿产为重点,打造绿色矿业产业集群。
七、构建新型矿业市场体系
(二十)深化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全面推行竞争性出让,除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出让的特殊情形外,对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矿业权转让监督管理。
(二十一)探索开展矿产资源收购储备。鼓励企业探索开展矿产品收购储备。对省内严重短缺的煤、铁、铜等大宗矿产品,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增强调节能力。建强湖南有色交易平台,提高矿产品交易“湖南话语权”。
(二十二)提高矿业市场调控能力。建好用好矿业市场信息平台,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矿业市场及技术动态信息。建立动态监测和战略咨询制度,提供技术、市场、政策等决策服务。
八、严格依法治矿
(二十三)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对无证勘查开采的,坚决取缔。对属自身原因导致采矿(勘查)许可证过期失效的,依法注销或公告废止。对越界开采的,依法处罚后责令退界并对矿山地质环境开展恢复治理,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关闭。
(二十四)严格规范涉矿企业审批。强化规划系统管控,提高矿业权登记审批权限要求,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除第三类矿产及矿泉水、地下热水、宝玉石外,新设采矿权(含探转采)的勘查程度须达到详查以上,且探明资源储量、矿山生产能力必须为中型以上规模。除矿产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中型以上的矿区深边部和安全生产需要、采矿权整合等情形外,一律不得批准扩界。
(二十五)推进矿地和谐发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股权形式参与属地矿产资源开发。创新贫困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方式,探索建立矿山资产收益扶贫机制。统筹资源开发与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矿区职工生活、产业转型发展的关系,着力解决矿城、矿山、矿工和涉矿山农民问题。
九、完善政策体系
(二十六)优化矿产资源配置。对位于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探矿权以及国家、省重点工程压覆的探矿权,可按资源相当原则评估置换,也可按成本补偿方式协议退出。对实行总量调控的矿种,其指标优先向绿色示范矿山安排。鼓励绿色示范矿山企业牵头整合资源。
(二十七)保障绿色矿业用地。制定矿业用地管理办法,允许采取协议出让、先租后让、租赁等方式供应矿业用地。优先保障主动进入工业园区的涉矿加工企业用地。支持绿色矿山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盘活利用存量工矿用地。
(二十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大财政对民生所需、国家战略和省重点建设所急重要矿产的调查评价投入。制定矿业权退出补偿制度,对政府决定提前关闭退出的合法矿山和探矿权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激励机制,对主动退出的矿业权,从行政审批、土地利用、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退还、综合治理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十九)探索绿色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支持矿业绿色发展的特色信贷产品,在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深精加工和高新产品研发等领域加大资金支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开发支持矿业绿色发展的担保业务产品,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
(三十)加强科技创新支撑。制定矿业绿色发展科技攻关专项计划,建立绿色矿业科技创新项目库,依托地勘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联合攻关,加快成果转化。加大矿业科技创新投入。建立一批科技示范基地、示范园区。
十、落实工作责任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推动矿业绿色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
(三十二)落实工作责任。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总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推动矿业绿色发展的相关职责(重点任务分工详见附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动矿业绿色发展的责任主体。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担负起第一责任,切实推动矿业绿色发展,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按有关要求落实职能任务,分工合作、协同配合。
(三十三)严肃工作纪律。国家公职人员本人不得违规参与涉矿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务和职权上的影响,在涉矿经营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者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矿业领域黑恶势力。
(三十四)强化考核评价。制定考核办法,把矿山绿色发展纳入各级绩效考核指标,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要指标,作为政府、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实行严格的问责追责制度,对盲目决策、履职不力、监管不严的,依法依纪追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终身追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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