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医保发〔2019〕25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24 22:20:11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发〔2019〕25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增项目范围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符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经医疗机构临床验证,对提高诊断和治疗水平有明显效果,体现临床安全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尚未列入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确需立项并制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

(二)下列项目不属于新增项目

1.对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或目录中所列目录进行分解、组合和变更的项目。

2.与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或目录中已有项目的名称不同,但内容、诊疗目的一致,或仅是材料、试剂有差异的项目。

3.对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中已有项目进行分解、组合和变更的项目,或在已有项目中属于内含一次性医用耗材的项目。

4.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试剂等,诊疗成本上升较大,但临床效果无明显提高,不符合卫生经济学要求的项目。

5.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临床验证,仍属于科研实验阶段的项目。

6.诊断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的项目。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项目。

二、新增项目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程序

新增项目由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向市级以上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省、市两级医疗保障局负责受理。省级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6月。

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按隶属关系向市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市级医疗保障局对新增项目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后汇总上报省医疗保障局。

(二)申报材料

公立医疗机构申报新增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湖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附件)。

2.《湖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附件)。

3.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含临床诊疗规范、临床检验目录和医疗技术指南)。

4.属于限制类医疗技术的提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备案材料。

5.涉及试剂、耗材、设备等医用产品的,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以及产品购买发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6.国家级正式刊物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

7.涉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提供医用设备配置批复文件。

8.外省市已公布价格的,提供文件复印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新增项目论证与试行审批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专家论证与审批制度,分为医疗服务项目论证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审批两部分,分别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医疗保障局负责。

医疗服务项目论证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临床医学、药学、医技专家组,对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进行立项评审,提出论证意见。

项目试行审批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在项目论证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卫生经济、价格管理、医疗保险专家组进行试行审批,形成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意见。

(一)项目论证的主要内容

1.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2.医疗机构开展新项目应具备的资质和能力。

3.新增项目开展的安全性、有效性。

4.新增项目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新增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国内外开展的情况。

(二)试行审批的主要内容

1.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2.是否存在分解、组合、变更现行项目等方式设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况。

3.新增项目与现有相似项目比较,临床诊疗效果是否更优,价格是否更合理,是否有效减轻患者负担。

4.对是否设置项目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5.对同意立项的,提出新增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和说明等价格要素规范。

6.对同意立项的新增项目成本测算进行论证,提出试用期建议价格。

论证评审专家组由7人以上单数相关专家组成,与申报项目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专家不得参与论证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应独立出具“建议立项”或“不建议立项”的论证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新增项目价格核定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要在项目试用和评估以及成本核算的基础上最终核定。

(一)新增项目试用

对通过项目试行审批的新增项目,由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并启动新增项目试用。

1.新增项目原则上实行“谁申报谁试用”,项目试用仅限在提出申请的公立医疗机构,试用期一年。

2.项目试用期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以专家论证提出的建议试用价格为最高上限自主确定。医疗机构应在项目试用开展后2个月内,将试用期收费标准及其成本核算等情况报省医疗保障局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3.开展新增项目试用的医疗机构必须在收费场所公示试用收费标准,并向患者告知新增项目试用收费不纳入医保报销等内容。

4.项目试用期满前3个月,新增项目申报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申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正式核定。

(二)新增项目试用评估

省医疗保障局组织相关临床医学、卫生经济、价格管理和医疗保险专家对新增项目试用情况进行评估审核。经专家审核不予保留的项目,试用期满后废止,审核通过的项目正式纳入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

(三)新增项目价格核定

按照政府定价规则,省医疗保障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正式核定的项目实施成本核算,以成本核算为基础,结合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承受能力,参考外省价格水平,合理确定项目最高指导价格。

五、新增项目医保支付政策

新增项目正式价格确定以后,省医疗保障局根据新增项目试用评估实际效果和监测评估结果,综合临床诊疗需要、参保人员需求以及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适时确定医保支付政策。

我省核定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每年12月发布。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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