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医保发〔2019〕21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25 04:02:39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发〔2019〕21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6〕2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精神,现就做好全省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各地要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努力做到应保尽保。以各市(州)、县(市区)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常住总人口人数为基数,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要稳定在95%以上。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困难人群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均包括民办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相关工作,确保将高等、中等院校在校学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二、参保政策

(一)参保对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二)财政补助标准。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在2018年基础上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20元。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分担方式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0号)的规定执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市(州)、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于2020年7月底前100%到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自行补足。

(三)个人缴费标准。综合考虑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250元/人。

(四)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统筹给予50%以上的资助,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渠道全额资助;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渠道给予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五)参保缴费时间。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0年度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19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未达到规定参保率的统筹地区,可适当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以户为单位参保的可从2020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未以户为单位参保的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28天内参保缴费、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扶贫部门认定新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参保的)未能在统筹地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六)参保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地要按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在户籍地以外统筹地区已经参加了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后可不以户为单位重复参保。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实施办法》第七条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组织参保和基金筹集工作”的要求,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制定《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方案》,明确参保缴费时间、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明确医保、税务、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居民参保缴费的工作责任和任务,进行参保缴费动员部署,落实工作经费,建立考核机制,确保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将建立参保缴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并适时向各市州人民政府通报参保缴费工作进展情况。

(二)做好配合衔接。根据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安排,目前城乡居民医保费已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双方及时研究解决参保登记数据规范化(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等基础信息完整准确,困难群体身份标识精准)、数据共享等问题,确保征管职责平稳有序交接。各统筹区要及时做好困难群体人员名单整理确认工作,医保部门及时做好身份标识、明确参保资助金额及个人应缴金额,税务部门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识征收困难群体个人应缴费款(缴费人缴费后,特殊身份标识发生变化的,不再补退);在开展征收工作的同时,各县(市区)医保、税务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村组要积极做好存量数据的核对工作,确保缴费人参保信息准确无误、缴费人待遇不受影响。

(三)畅通缴费渠道。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参保缴费程序,稳定原有缴费方式,优化缴费服务。积极推行银行代扣代缴、银行智能POS机缴费、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缴费、手机APP缴费等信息化便捷渠道,进一步方便城乡居民缴费续保。统一规范缴费人缴费依据。采取由村组(社区)、高中等院校等代办单位以现金方式集中代收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以代办单位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作为缴费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手机APP、网上缴费终端缴费的,以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智能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具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柜面缴费的,以银行收款凭单作为缴费依据。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探索创新医保政策宣传方式,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基层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引导城乡居民积极主动参保(续保)缴费。每参保缴费一户,就要发放一份医保政策宣传单,切实保障参保缴费居民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和舆论方向,提升全民参保意识,在全社会形成“我要参保”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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