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委办发〔2019〕19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委办发〔2019〕19号
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履职尽责、确保顺畅高效、搞好统筹协调”原则,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增强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规范和加强全省生态环境机构队伍建设,为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美丽四川提供体制保障。
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的主要责任和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
(二)强化部门职责。生态环境厅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对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给予指导,对跨市(州)相关纠纷及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市(州)生态环境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属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强化统筹协调。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强化现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有生态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上交市(州)生态环境局,在市(州)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制定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开展监督管理。
三、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三)调整市县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市(州)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州)政府工作部门。生态环境厅党组负责提名市(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副局长及其他同级领导职务,会同市(州)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市(州)党委意见后,提交市(州)党委和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局长提交市(州)人大常委会任免;市(州)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由生态环境厅党组征求市(州)党委意见后审批任免;市(州)纪委监委驻市(州)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组长任市(州)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由生态环境厅党组审批。涉及厅级干部任免的,按照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调整为市(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名称规范为“××市(州)××生态环境局”,由市(州)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州)生态环境局党组任免,事先征求县(市、区)党委意见。
有开发区(高新区)的市(州),在市(州)生态环境局内设立或明确开发区(高新区)监管机构,人员编制由各市(州)在本地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开发区(高新区)原有生态环境机构保持不变。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后,要注重统筹生态环境干部的交流使用。
(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察体系。将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生态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配强生态环境厅负责生态环境监察的领导和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负责人,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内设机构建设。经省政府授权,生态环境厅对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两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岗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探索建立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制度,按区域设置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统筹开展区域内生态环境日常驻点监察和重点监察。
(五)调整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生态环境厅统一负责全省及各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
现有市(州)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生态环境厅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称规范为“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由生态环境厅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生态环境厅任免,主要负责人任市(州)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事先应征求市(州)党委和生态环境局意见。省级和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原市(州)监测机构的生态环境科研、规划和评估等职能由各市(州)根据职责任务明确相关机构承担。强化生态环境部门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管维护机构的管理。
现有县(市、区)环境监测站随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一并上收到市级,主要负责执法监测、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领导,支持配合属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市(州)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实际对县(市、区)环境监测站进行整合,组建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监测站。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班子成员由市(州)生态环境局任免,其主要负责人为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党组成员。
调整核与辐射安全监测管理体制。生态环境厅分片区派驻辐射环境监测站,已设置的市级辐射监测机构调整为驻相应片区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名称规范为“四川省××辐射环境监测站”,主要负责片区内核与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及应急监测工作,由生态环境厅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生态环境厅任免。
(六)加强市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赋予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执法用车。
四、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机构及队伍建设
(七)加强生态环境机构规范化建设。在不突破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的前提下,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生态环境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目前仍为事业机构、使用事业编制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要逐步转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解决人员划转、转岗、安置等问题,确保生态环境队伍稳定。按规定核定市(州)生态环境局领导班子成员职数。改革后,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现有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的直属单位,随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一并上收到市级。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乡镇(街道)单设或在相关综合办事机构加挂生态环境办公室牌子,合理配备专(兼)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
(八)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各片区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办公用房、用品等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一保障,按照行政执法部门标准配备生态环境监察用车。加强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妥善解决监测机构改革中监测资质问题。继续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
(九)加强党组织建设。在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设立党组,接受所在市(州)党委领导,并向生态环境厅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市(州)生态环境局党组报市(州)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后,在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设立分党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基层党组织接受所在地方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本级生态环境局党组的领导。各市(州)纪委监委驻市(州)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由生态环境厅商省纪委监委同意后,按程序报批确定。
五、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健全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地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日常工作由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承担。
(十一)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管理。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生态环境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增强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合力。根据区域流域特点和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综合能力,生态环境厅可指定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职能。鼓励市(州)党委和政府在所辖范围内整合设置跨县(市、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十二)强化生态环境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统筹谋划属地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分解下达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统一指导、协调、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属地党委和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目标绩效考核,定期通报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联动执法,协同作战,集中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十三)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系统上下联动。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的协调联动,为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管理和执法提供支持。目前未设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县(市、区),其环境监测任务可单独设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也可由市(州)生态环境局整合现有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或由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协助承担。
(十四)建立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省生态环境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整合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草、应急、气象等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信息,健全生态环境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与各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成果共用。
六、落实改革相关政策措施
(十五)妥善处理资产债务。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开展资产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国有资产损益按规定处理。按照资产随机构走原则,做好资产划转和交接。省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省驻相应片区辐射监测机构的办公场所、监测设备等固定资产调配划转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逐步平稳过渡。
(十六)调整经费保障渠道。改革期间,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应的工作经费由原渠道解决。现行由市(州)财政保障的市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市级辐射监测机构经费(含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等),在核定支出基数后,随着体制的调整全部上划至省,由省级财政保障。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作为市(州)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后,核定生态环境部门支出基数(含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等)随着体制的调整全部上划至市(州),由市级财政保障。各单位支出基数的核定,原则上不得少于上年决算数。
经费保障体制调整后,各级财政要按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给予保障,省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省驻相应片区辐射监测机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的经费不低于上年度财政保障水平。人员待遇按属地化原则处理,由相应级次财政预算体系给予保障。
七、加强组织实施
市县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切实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改革期间,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等各项纪律,扎实做好宣传舆论引导。凡涉及全省生态环境系统的人员编制和干部调整,一律按相关规定报批。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理顺体制机制,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十三五”期间全面完成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到2020年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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