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市监食流〔2020〕47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开展“一证通”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开展“一证通”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市监食流〔2020〕47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试点区域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推动我省食品安全“一品一码”信息追溯工作,经研究,决定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开展“一证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证通”是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互认互通追溯凭证的一项创新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并查验上游供货者出具的追溯凭证,以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游供货者出具的追溯凭证与货物相符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不要求上游供货者提供许可证、合格证明和购货凭证等资料,也可以不用另外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追溯凭证可以是纸质形式也可以是电子形式,但都要符合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接口规范的要求。通过开展“一证通”试点工作,达到既能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担,又能推动食品安全“一品一码”信息追溯管理的目的。
二、试点区域
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推荐,在福州市鼓楼区、连江县,漳州市龙文区,泉州市安溪县,莆田市城厢区、涵江区,三明市沙县、泰宁县,南平市建阳区,龙岩市新罗区、武平县,宁德市屏南县,平潭综合实验区等13个区域(以下简称“试点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开展“一证通”试点工作。
鼓励省内其他非试点区域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开展“一证通”试点工作。
三、工作要求
要求试点区域在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开展“一证通”试点工作,检查复核时,试点区域被随机抽查的90%食品生产经营者达到以下要求:
(一)食品生产环节
1.上游供货者是省内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者采购的预包装食品原料90%具有上游供货者开具的追溯凭证;向市场登记注册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和向追溯系统注册的供货者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原料70%具有上游供货者开具的追溯凭证。无法提供追溯凭证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100%落实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上游供货者是省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者向省外的供货者采购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可不向上游供货者索取追溯凭证,但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100%落实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销售自产食品。食品生产者销售自己生产的食品时,100%向下游购货者开具追溯凭证。
(二)食品销售环节
1.上游供货者是省内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是城区食品经营者采购的预包装食品90%具有上游供货者开具的追溯凭证;二是特定零售经营者采购的90%预包装食品和70%食用农产品具有上游供货者开具的追溯凭证;三是试点区域如果有重点批发市场(指28个省重点批发市场),重点批发市场场内经营者采购的食用农产品70%具有上游供货者开具的追溯凭证;四是至少选择一个有代表性的农贸市场开展“一证通”试点工作,场内经营者100%在追溯系统注册,场内经营者向市场登记注册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和向追溯系统注册的供货者采购的食用农产品50%具有上游供货者开具的追溯凭证。无法提供追溯凭证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100%落实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上游供货者是省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销售者向省外的供货者采购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可不向上游供货者索取追溯凭证,但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100%落实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销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试点区域内食品批发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100%向下游购货者开具追溯凭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70%向下游购货者开具追溯凭证;重点批发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70%向下游购货者开具追溯凭证。
(三)餐饮环节
1.上游供货者是省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向追溯系统注册的供货者采购的预包装食品100%具有上游供货者开具的追溯凭证,向市场登记注册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和向追溯系统注册的供货者采购的食用农产品70%具有上游供货者开具的追溯凭证。无法提供追溯凭证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100%落实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上游供货者是省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向省外的供货者采购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可不向上游供货者索取追溯凭证,但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100%落实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级局要重视和支持试点工作,加强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支持。试点区域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成立试点推进工作小组,及时研究有关问题,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确保试点顺利实施。省局将于2020年9月底前对试点区域的“一证通”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复核,省局给予复核符合要求的每个试点区域的市场监管部门30万元的专项资金补助。
(二)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规范开具和使用追溯凭证。试点区域市场监管部门要推动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要求,注册和使用《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或当地的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规范开具和使用追溯凭证,在前期培训的基础上,各地要继续加大培训力度,推行统一的追溯凭证,并逐步替代原有的许可证、合格证明和购货凭证等材料,切实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工作量。
(三)加强对追溯凭证的监督检查。各试点区域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一证通”试点工作与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机结合,把追溯凭证作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的检查重点,督促其规范开具和使用追溯凭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于不按要求落实“一证通”制度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及时纠正不按规定出具和使用追溯凭证的行为,检查发现上游供货者未出具或未按要求出具追溯凭证的情况,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各试点区域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已履行“一证通”工作,应当视同食品生产经营者已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落实激励政策和措施。各试点区域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相关激励扶持政策和措施,共同推动落实“一证通”试点工作。各试点区域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如果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已履行“一证通”工作,且追溯凭证信息与货物相符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处罚。
(五)探索“一证通”制度的有效模式。推行“一证通”制度是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全新政策措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勇于创新,积极探索“一证通”制度的有效模式,逐步优化部门间协作机制,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全面提升我省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各地在试点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相关业务处室报告。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1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