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20〕6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中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06 04:43:27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报销范围中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








医保发〔2020〕6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对《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28号)部分内容等进行更正和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附件1中药品“左氨氯地平”名称变更为“左旋氨氯地平(左氨氯地平)”,报销类别为甲类;“灭菌注射用水”名称变更为“注射用水(灭菌注射用水)”,报销类别为甲类;“罂粟乙碘油”名称变更为“碘化油(罂粟乙碘油)”,报销类别为甲类;“脂肪乳(C14-24)[指大豆油]”的报销限制内容调整为“[适]1.大面积及严重创伤;2.外科疾病伴有肠功能障碍(肠瘘、短肠综合症);3.危重病人较长时间不能进食;4.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的患者”,报销类别为甲类。

二、将“注射用血塞通(冻干)”和“注射用血栓通(冻干)”从附件1中删除;将“铝镁混悬液(备注为▲)”和“转化糖注射液”从附件3中删除。

三、将“铝镁加混悬液”从本市医保药品报销范围中删除;“奥曲肽微球注射剂”和“金花清感颗粒”的报销类别为甲类。

四、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西药编号第1467号中的“肠内营养混悬液(SP)”调整为西药编号★(1464)号,报销限制内容与报销类别同西药编号1464号“短肽型肠内营养剂口服散剂”;“卡泊芬净注射剂”和“米卡芬净注射剂”的报销限制内容调整为“限三唑类衍生物无效的念珠菌血症;其他治疗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侵袭性曲霉菌病的二线治疗”;“伏立康唑注射剂”的报销限制内容调整为“限有明确的重度免疫缺陷诊断并发严重真菌感染的临床证据;曲霉菌肺炎或中枢神经系统感染”;“伏立康唑口服常释剂型”和“伏立康唑口服液体剂”的报销限制内容调整为“限伏立康唑注射剂的序贯治疗”。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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