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19〕1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06 06:30:13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发〔2019〕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2号)要求,为做好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感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在此次流感流行期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内抗流感病毒药物奥司他韦(口服常释剂型、颗粒剂)、帕拉米韦氯化钠(注射剂)的医保限定支付范围临时调整为“限重症流感高危人群及重症患者的抗流感病毒治疗”。

根据《流行性感冒诊疗方案(2018年修订版)》,重症流感高危人群包括以下几类:

1.年龄<5岁的儿童;

2.年龄≥65岁的老年人;

3.伴有以下疾病或状况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除外)、肾病、肝病、血液系统疾病、神经系统及神经肌肉疾病、代谢及内分泌系统疾病、免疫功能抑制(包括应用免疫抑制剂或HIV感染等致免疫功能低下);

4.肥胖者[体重指数(BMI)大于30,BMI=体重(kg)/身高(m)2];

5.妊娠期妇女。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要根据治疗需要及时配备相关药品,并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三、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确保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服务管理,做好基金收支的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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