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医保发〔2020〕4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保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08 04:21:13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保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







浙医保发〔2020〕4号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为防止交叉感染,降低疫情扩散的风险,切实保障办事群众的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保经办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担当,把医保经办服务工作落实落细

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主动担当,把落实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建立工作机制,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各项医保经办工作做得更全面更细致更到位。

二、严格落实保障政策,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救治

加强患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决不能因费用问题耽误患者救治。按照就医地管理原则,对异地就医患者实行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政策。允许各医疗机构可针对病人实际情况,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配药次数。延长医保零星报销规定时限,对2019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截止时间,统一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方便参保人员选择疫情控制后办理相关业务。

三、提升经办服务质量,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安全有序


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保经办事项简化办、马上办、特事特办,为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针对往年节后医保窗口群众办事较为集聚的特点,研究制定疏导分流方案,加强办事大厅和办公场所的环境卫生管控,落实人员防护措施,提前制定应急预案。特别是要因势利导、加强宣传,充分运用医保领域“最多跑一次”的成果,引导群众更多使用“网上办”“掌上办”,减少因人员接触传播疫情风险。

四、做好动态监测和数据统计报送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要求,落实专人负责,做好预付医疗机构费用、患者结算人数、医疗费用和报销费用等数据收集、动态监测和统计报送工作。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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