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劳社电〔2009〕32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粤劳社电〔2009〕32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缩小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地区差距,加快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更好地实现《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和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贯彻好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建国60周年华诞之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改革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加发企业离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列入基本养老金的年度调整基数。
二、发放范围和发放时间
2009年1月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2009年1月起,按月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2009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按月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三、加发过渡性养老金的标准
全省22个统筹区(含省直)统一按每人每月加发100元的标准执行。
四、加发过渡性养老金的资金来源
本次加发过渡性养老金所需费用,从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后所产生的基金缺口,从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中列支,各市基金累计结余不足以支付的,要通过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方式解决。
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尽快将加发的过渡性养老金发放到企业离退休人员手中。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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