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人社厅发〔2020〕24号《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0〕2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精神,有效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负担,降低疫情对企业复工复产影响,助力企业生产经营、缓解企业困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正常征收。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正常征收。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含个人缴费部分),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可缓缴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精神,已列出《青海省参加社会保险大型企业名单》(见附件),请各地根据名单区分大、中、小、微型企业,办理减免。无法确定类型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起变更申请。
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围绕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目标任务,制定实施细则,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六、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单位)应按月如实进行参保缴费申报,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七、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时限落实社会保险费减免工作,不得擅自调整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适用范围,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
八、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督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附件:青海省参加社会保险大型企业名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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