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新冠防指〔2020〕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
桂新冠防指〔2020〕16号
各市、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为指导公共场所开展预防性消毒工作,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和扩散,现将《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4日
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南
为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预防和控制公共场所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安全,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以下4类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的技术指导。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饭馆、酒店。
(三)商场(店)。
(四)候车(机、船)室。
二、预防性消毒方法和要求
(一)各类公共场所要保障室内空气流通。
公共场所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每日通风2-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二)各类公共场所要强化空气和室内公共设施的预防性消毒。
1.各类公共场所每日停业后要对场所内部环境空气采用化学方法进行预防性消毒。室内空气采用气溶胶喷雾,使用5g/L过氧乙酸或200mg/L二氧化氯,用量为20ml/m³,作用30-60分钟;每天至少1次。消毒时必须关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从事消毒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
2.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常备有效氯浓度为500mg/L的消毒液。公共用品用具每天至少在营业前消毒1次,可根据客流量增加情况适当调增消毒次数。场所内常见公共设施(如电梯间、手扶电梯、公共桌椅座椅、公共门窗把手、公共卫生间、公共活动区域、公共垃圾桶等)物体表面可用有效氯浓度500mg/L消毒液擦拭,保持30分钟,每天至少1次;地面、墙面可用有效氯浓度500mg/L消毒液喷洒,保持30分钟,每天至少1次。
3.场所内人员的手消毒可在公共场所入口/出口处、大型场所每层楼楼梯口备速干手消毒剂,卫生间内应备有洗手液或速干手消毒剂,以供随时取用。手卫生首选洗手液进行流水冲洗。如无法使用流水洗手时,卫生手消毒可采用含乙醇复配的手消毒液或75%乙醇溶液擦拭手部1min~3min,防止手造成的交叉感染。
(三)不同公共场所内物品要采取相应的预防性消毒措施。
1.宾馆、旅店、招待所。
需对床单、被罩、浴巾、毛巾、马桶、浴缸等设施进行预防性消毒。床上卧具和毛巾可开水浸泡30分钟,或用有效氯浓度250mg/L消毒液,浸泡物品30分钟。洗脸池、浴缸、坐垫可用有效氯浓度500mg/L消毒液擦拭,保持30分钟。每天至少1次。
2.饭馆、酒店。
需对厨房餐厅的餐饮具、厨具等进行预防性消毒。餐饮具可用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柜或使用有效氯浓度为500mg/L的消毒液浸泡30分钟消毒。每天至少1次。
3.商场(店)。
商场(店)包括大型超市、便利店、购物中心等。对普通人员经常触摸的部位(如购物篮、购物车、临时物品存储柜等)用有效氯浓度500mg/L消毒液进行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以上。每天至少1次。
4.候车(机、船)室。
候车(机、船)室包括火车站候车室、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码头候船室等。对乘客经常触摸的部位(如闸机、售票窗口、自助购取票机、自动贩卖机、洗手池水龙头、公共饮水机、公共充电站等)用有效氯浓度500mg/L消毒液进行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以上。每天至少1次。
(四)加强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各类公共场所应避免组织不必要的室内群体聚集性活动,公共场所一旦发现病例,应立即关停一切经营活动,并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进行终末消毒。
1.基本卫生要求。
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及时增配各类防疫物资,确保各类防疫物资充足到位,为从业人员配发口罩,做好员工个人防护工作;应保持场所内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垃圾桶要做到每日保洁及消毒工作,适当增加消毒擦洗频次;公用洗手间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可自行配备免洗消毒洗手液,或提供消毒湿纸巾。
2.从业人员。
各公共场所营业期间,从业人员应全部佩戴口罩开展经营业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可通过组织专题学习、口头告知、张贴宣传材料等方式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教育活动;告知从业人员当前疫情进展情况、风险提示及个人防护技能。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要学习自行健康监测,若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疑症状(如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头痛、结膜炎、轻度四肢或腰背部肌肉酸痛等)时,不宜带病上班,应主动戴上口罩到就近的定点救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3.普通人群。
疾病流行地区,普通人群应尽量减少前往公共场所;不可避免进入重点公共场所时,应佩戴口罩。
三、措施评价
针对各公共场所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要求进行通风;
(二)集中空调是否开展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要求;
(三)公共用品用具、公共设施表面是否按要求进行消毒;
(四)从业人员是否全部正确佩戴口罩上岗;
(五)进入场所的普通人群是否全部佩戴口罩。
四、组织实施
各公共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措施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并做好防护措施记录日志。
县级以上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辖区内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管理办法,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管理办法实施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防控效果评价。
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所经营公共场所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措施和监管要求,以及本单位从业人员、普通人员健康教育、从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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