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发〔2019〕4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12 08:54:16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9〕40号
《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6日
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
一、不准欺骗或者胁迫游客购物
二、不准拒绝受理游客退货换货
三、不准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
四、不准诱骗推销不合理高消费
五、不准在景区及门口违规摆摊设点
六、不准向游客叫卖兜售商品和服务
七、不准擅自变更行程影响游览
八、不准签订虚假合同逃避监管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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