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发〔2018〕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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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8〕6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74号)精神,加快我省老年教育事业发展,提升老年教育现代化水平,保障老年人受教育权利,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龄工作方针,以扩大老年教育供给为重点,以创新老年教育体制机制为关键,以提高老年人生命和生活质量为目标,整合社会资源、激发社会活力,提升老年教育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促进我省老年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保障权益、机会均等。保障老年人受教育权利,努力让不同年龄层次、文化程度、收入水平、健康状况的老年人都能享有接受教育的机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统筹加强组织管理,实现资源共建共享和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最大限度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学习需求。

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发挥政府在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制定规划、营造环境、加大投入等方面作用,探索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激发社会活力,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老年教育,带动有关产业发展。

面向基层、协调发展。在办好现有老年教育的基础上,将老年教育的增量重点放在基层和农村,形成以基层需求为导向的老年教育供给结构,优化城乡老年教育布局,促进老年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开放便捷、方便灵活。促进各类教育机构开放及教育资源共享,运用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开展远程老年教育,为更多的老年人创造学习条件、畅通学习渠道、提供学习机会、做好学习服务。加强社区老年教育建设,办好家门口的老年教育,方便就近学习。

因地制宜、特色发展。从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和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出发,因地制宜开展老年教育。鼓励结合当地历史人文和民俗民风,推动老年教育特色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覆盖广泛、灵活多样、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老年教育格局。老年教育法规制度逐步健全,职责明确、主体多元、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得到完善。老年教育基础能力有较大幅度提升,教育内容不断丰富,教育形式更加多样。各级各类老年教育机构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和举办老年教育的积极性显著提高。以各种形式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比例达到20%。

二、主要任务

(一)扩大资源供给

1.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作为发展社区教育的重点,完善城乡社区老年教育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社区老年教育网络。加强城乡社区老年学校场所、设施、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建成一批示范性老年学校。利用现有社区教育机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县级职教中心、职业院校等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老年教育活动。发展农村社区老年教育,有效整合乡村教育文化资源,以村民喜爱的形式开展农村老年教育活动,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加强对农村散居、独居老人的教育服务。鼓励优质老年大学在社区、农村设立分校,以配送学习资源、提供人员培训等方式为基层和农村老年教育提供帮扶支持。(省教育厅牵头;省委老干部局,省老龄办、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2.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开展老年教育。鼓励支持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等利用自身教育资源举办老年大学、老年学校、老年课堂。鼓励职业院校与老年教育机构结对开展支教活动,积极开发老年教育特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支持服务。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向本区域内老年人开放场地、图书馆、设施设备等资源,有条件的学校可接收有学习需求的老年人入校学习。支持开放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或“网上老年大学”,并延伸至乡镇、社区,建立老年学习网点。(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3.进一步巩固完善老干部门统筹管理的老年大学体系。目前我省95%以上的各级各类老年大学由各级老干部门主管,已形成省、州市、县、乡四级老年大学体系,是老年教育的主阵地。全省各级老年教育部门要继续支持现有老年大学扩大规模,整合资源,巩固和提升办学水平,最大限度扩大老年教育整体供给,发挥好老年教育主阵地作用。(省委老干部局牵头;省教育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4.推动老年大学面向社会办学。推动老年大学面向社会开放,逐步从服务本单位、本系统离退休职工向服务社会老年人转变。加强省、州市、县三级老年大学机构、人员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推进老年大学教育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创新教学方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发挥带动和引领作用,将老年大学集聚的教育资源向基层和社区辐射。加强老年大学与社会教育机构的合作,组建老年教育联盟。(省教育厅牵头;省委老干部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5.推进实施“互联网+老年教育”。逐步建立和完善云南老年教育网络学习平台,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老年教育,扩大老年教育受众面,并逐步延伸至州市、县、乡、村四级。开发适合老年人远程学习的数字化资源,推动信息技术融入老年教育教学全过程,为老年人提供导学、助学等学习支持服务。开展老年教育管理人员和教师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省教育厅牵头;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6.推动社会公共设施服务老年教育。鼓励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公共体育设施、乡村文化设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向老年人免费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挥文化、教育、体育、科技等资源优势,建设一批不同主题、富有特色的老年教育学习体验基地,定期组织老年人开展体验式教育教学活动。(省教育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文化厅、科技厅、体育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拓展发展路径

7.丰富老年教育内容和形式。积极开展老年人思想道德、法律法规、科学文化、养生保健、职业技能、家庭理财、生命尊严等方面教育,帮助老年人提高生活品质。创新教学方式方法,将课堂学习和各类文化活动有机结合,积极探索体验学习、远程学习、在线学习、移动学习、自主学习等多种学习形式,引导开展读书、讲座、参观、展演、游学、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活动。鼓励老年人自主学习,支持建立不同类型的学习团队。(省教育厅牵头;省委组织部、宣传部、老干部局,省财政厅、老龄办,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8.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整合利用社区居家养老资源,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等场所设立老年课堂,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教育学习活动。采取开设课程、举办讲座、展示学习成果等形式,推进养教一体化,推动老年教育融入养老服务体系,丰富住养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省老龄办牵头;省教育厅、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9.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充分发挥老年人的智力优势、经验优势、技能优势,鼓励老年人利用所学所长,在文化传承、技艺传授、科学普及、社区治理、治安维稳以及引导青少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发挥作用。(省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创新发展机制

10.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充分激发社会资本活力,推进举办主体、资金筹措渠道的多元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运用市场机制调节供需关系,进一步优化老年教育的市场结构、内容和布局。加强规划指导和外部监管,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11.促进老年教育与有关产业联动。扩大老年教育消费,发掘与老年教育密切相关的养老服务、旅游、服装服饰、文化等产业价值,促进生活性服务业提档升级,拉动内需,推动投资增长和有关产业发展。(省教育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促进持续发展

12.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培训。鼓励各类高校开设老年教育相关专业,加强专业建设,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老年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人才。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有关专业毕业生到老年教育机构工作。鼓励老年教育机构的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在职进修老年教育专业课程,攻读有关专业学位。(省教育厅牵头;省委老干部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13.加强理论和政策研究。依托有关高校、科研院所、老年教育机构等建立若干老年教育研究基地,开展老年教育基础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应用研究,探讨和解决老年教育发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加强老年教育学术期刊建设,搭建优秀成果共享和推广平台。鼓励社会组织开展老年教育研究成果交流活动。(省教育厅牵头;省委老干部局,省老龄办,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14.建立老年人学习激励机制。依托省学分银行,为老年学习者在学分银行建立学习档案,探索开展老年人学习成果积累、认证与转换工作,依据相应标准颁发培训证书、课程证书和学历证书。(省教育厅牵头;省委老干部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15.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教育组织的活动,加强与国外老年教育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老年教育先进理念和做法,促进我省老年教育发展。(省教育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重点推进工程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工程。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老年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云南地方文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老年人学习和生活中。积极推进老年教育学习场所文化建设,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和学员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打造一批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具有示范作用的老年学校、老年学习团队。(省教育厅牵头;省委组织部、宣传部、老干部局,省老龄办,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推进老年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改善基层社区老年教育机构设施设备,建设一批在本区域发挥示范作用的老年教育学习场所。改善现有老年大学的办学条件,提升教学场所和设施的现代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探索“养、医、体、文”等场所与老年教育学习场所的结合,推出一批创新老年教育办学模式的典型。(省教育厅牵头;省老龄办、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学习资源建设整合工程。探索建立老年教育通用课程教学大纲,促进资源建设规范化、多样化。遴选、开发一批通用型学习资源,整合一批优秀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特色的老年教育资源。逐步建立支撑全省老年教育发展的学习资源库。(省教育厅牵头;省文化厅、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院校老年大学建设工程。推动各类高校、职业院校整合现有办学资源,面向社会举办老年大学,为老年人就近学习提供便利。(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远程老年教育发展工程。建设云南老年教育网络学习平台,开发整合远程老年教育课程资源,为老年教育机构开展远程老年教育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为老年人远程个性化学习提供服务,并向乡、村延伸。(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老有所为行动工程。推动每所老年大学培育1—2支老年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老年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各类老年社会团体与大中小学校合作,发挥老年人在教育引导青少年继承优良传统、培育科学精神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省教育厅牵头;省委老干部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教育、组织、民政、文化、老龄部门密切配合,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老年教育管理体制。成立由各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的老年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各级老年教育工作,定期研究解决老年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老年教育日常管理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州、市要高度重视老年教育工作,把老年教育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及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提出落实加快发展老年教育的具体实施方案和举措,并抓好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通过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将老年教育列入教育和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列入统计序列,共同推进老年教育发展。(省教育厅牵头;省委组织部、宣传部、老干部局,省老龄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文化厅、体育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州、市要采取多种方式努力增加对老年教育的投入,拓宽老年教育经费投入渠道,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学习者等多主体分担和筹措老年教育经费的机制。鼓励和支持行业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老年教育发展基金,企业和个人对老年教育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推动制度建设。研究完善涉及老年教育有关制度,推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有关配套制度,促进老年教育事业规范健康发展。把老年教育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绩效考评,定期进行检查和督导。在老龄事业有关政策措施中,重视支持发展老年教育。探索开展老年教育发展情况调查统计工作,支持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开展老年教育发展状况评估和研究。(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强队伍建设。加快培养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优良,以专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老年教育教学和管理队伍。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有关专业毕业生及有关行业优秀人才到老年教育机构工作或创办老年教育机构,并提供相应政策扶持。各级各类学校要鼓励师生从事志愿服务,参与老年教育相关工作,支持教师在老年教育机构兼职任教,并纳入本校工作考核。公办学校可安排一定比例经费补贴教师承担老年教育教学工作的课酬。(省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营造良好氛围。各州、市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老年教育的方针政策,广泛宣传老年教育发展中的典型经验、案例、做法和成效,努力使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教育的氛围更加浓厚。要充分调动老年人参与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培育老年学习文化,使学习风尚融入老年人生活,使老年教育成为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内容。(省教育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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