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函〔2018〕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云南省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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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云南省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云政办函〔2018〕48号
《关于建立云南省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云司请〔2018〕9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告如下:
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由省司法厅牵头的云南省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云南省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6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和沟通配合,推动国家机关落实普法责任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云南省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统筹推进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研究明确“谁执法谁普法”的主体责任和基本任务,督促落实普法责任清单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总结交流和宣传典型经验;讨论审核考核评价标准;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司法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族宗教委、公安厅、安全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审计厅、旅游发展委、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等36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司法厅为牵头单位。根据形势变化和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调整成员单位,由牵头单位发文通知有关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司法厅厅长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省司法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司法厅分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副厅长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或联络员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
四、工作要求
省司法厅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研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各项要求,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普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加强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落实。
云南省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召集人:商小云 省司法厅厅长
成 员:王德耀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浦丽合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陈世波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
关鼎禄 省科技厅副厅长
陆永耀 省民族宗教委副主任
胡水旺 省公安厅副厅长
王波省 安全厅指挥中心主任
熊 梅 省民政厅副厅长
齐金岭 省司法厅副厅长
杨 昆 省财政厅副厅长
谢 群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赵乔贵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杨春明 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章吉青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马德芳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左荣贵 省农业厅副厅长
万 勇 省林业厅副厅长
和 俊 省水利厅副厅长
朱 非 省商务厅副厅长
李 涛 省文化厅厅长
王灿平 省卫生计生委党组书记
李 芸 省审计厅副厅长
马迎春 省旅游发展委副主任
谢曙光 省国资委副主任
杨丽君 省地税局副巡视员
马 翔 省工商局副局长
符亚杰 省质监局副局长
洪耀星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蔡继发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林玉孝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马忠华 省法制办副主任
李 伟 省法院政治部主任
许绍政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马 军 昆明海关副关长
但国义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刘卫民 省国税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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