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办明电〔2016〕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灾避险和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12 14:34:29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灾避险和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云府办明电〔2016〕43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灾避险和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3号),切实做好当前我省防灾避险和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防灾避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当前,全省已进入“七下八上”防汛最关键时期,超强厄尔尼诺事件后期影响仍在持续,强降雨、强台风等极端灾害性天气发生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防汛减灾形势十分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灾避险工作,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分别作出了重要批示指示;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紧急通知,对切实做好防灾避险和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作了进一步安排部署。省委、省政府把防汛减灾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李纪恒书记、陈豪省长等省领导针对当前汛期的严峻形势,对防汛减灾工作分别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充分认清当前防灾避险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充分认清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巨大威胁,充分认清防灾避险工作的重要作用,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厌战畏难情绪,始终绷紧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这根弦,切实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加强对防汛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以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切实抓好防灾避险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协调好人力、物力、财力,及时解决当前防灾救灾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进一步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系统之间、军地之间的协调联动。要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官兵、公安干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骨干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防灾救灾工作。要进一步严明救灾工作纪律,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对履职尽责的先进典型要通报表扬,对责任落实不力的要及时批评教育,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扎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

各地、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雨情、水情、汛情和灾情,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及时会商研判,做好监测、预警、预报工作,为防御洪涝灾害提供科学支撑。气象、水文部门要充实监测力量,加密监测预报频次,密切监测雨情、水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强化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努力提高预报精准度。要充分发挥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作用,严密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次生灾害。要切实解决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采取手机短信、微信、广播、电视等多种途径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努力做到覆盖到村、落实到人,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力争在遇到可能发生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重大险情隐患时,为受灾群众紧急疏散、转移和撤离赢得更多时间,努力做到“不死人、少伤人”。要针对当前正值我省旅游旺季、大量游客到云南来旅游的实际,采用多种途径向游客及时发布雨情水情、交通状况和险情等信息,建立应急预案,加强对游客的引导和疏导,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三、全面强化汛期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在前期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开展各类灾害风险隐患排查,重点加强学校、医院、敬老院、在建工程工地及其办公宿营区、旅游区、避灾场所、地震灾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临建设施等重要部位、重点行业的隐患排查和防范工作,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对排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要从可能面临的最不利情况出发,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指定专人负责,抓紧制定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时限,把防汛抗洪各项准备工作抓紧、抓细、抓实。要围绕汛期不垮一库一坝的目标,全力保障水库安全度汛,特别是对病险水库和在建水库,要落实紧急疏散撤离预案和应急措施,一旦发现险情要果断决策、及时抢护、科学处置,必要时提前转移下游群众,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坚持以老城区、地下空间、下穿道路等低洼易涝区域为重点,抓紧排查城市防洪排涝薄弱环节,将内涝积水对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的影响降到最低。

四、坚决组织群众提前避险疏散转移

当预判可能发生强降雨、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台风等重大险情隐患时,有关地区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指挥下,协同有关部门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提前转移疏散。要按照以人为本、以避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认真落实预警到乡、预案到村、责任到人的防御机制,全面落实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驻村指导员和党员包户的应急转移包干责任制,做到行政责任人、监测负责人、信息报送人、预警报警信号、转移路线、安置地点“六落实”。要及时启用各类避灾场所,标明避险路线,沿途设置醒目的指示标识,在关键位置安排专人引导,对留守老人、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要提前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对因洪水围困、道路损毁、山体塌方等原因导致受灾群众无法自行安全转移的,要统一部署,加强协调联动,及时调配车辆、船艇、机械等,有序疏散、转移和撤离受威胁群众。要加强人员转移后的安全管理,严防洪水和地质灾害威胁解除前群众擅自返回,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五、妥善安置转移受灾群众

受灾地区要通过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学生有教学场所上学。要在尊重受灾群众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受灾群众通过投亲靠友、借住公房等多种方式进行分散安置,及时发放生活补助。要切实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切实做好用火、用电等安全隐患排查和治安巡查等安全防范工作。要进一步完善集中安置点设施和服务,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进驻安置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要针对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细化特殊帮扶措施,给予优先保障。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灾区学校受损情况,及时组织抢修和重建,在学校教室受灾损坏情况下,要搭建板房或调用大面积帐篷,确保灾区学生暑假后正常上学。要加强受伤人员救治,做好卫生消杀和防病防疫工作,妥善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六、做好救灾应急各项保障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灾情报送工作,明确工作流程,确保制度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及时、准确、规范统计上报灾情,避免迟报、漏报灾情,坚决杜绝瞒报灾情。要全面检查预案体系、机制建设、指挥平台、应急演练、应急避难场所、应急救援力量、装备维护和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等相关情况,确保人员、物资保障到位。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和部门工作规程,对灾害应急处置的薄弱和关键环节要进一步细化和实化,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充分考虑群众需求,抓紧采购和补充防汛类、生活类、药品类等救灾物资,尤其是需求量大、前期消耗较多的物资。要科学合理调整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布局,对多灾易灾地区、偏远乡镇进行重点和分散储备。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协议储备和紧急调拨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确保自然灾害发生12小时内第一批救灾物资能运抵灾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能得到初步救助。各级民政、商务、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保障好灾区生活物资市场供应,确保食品、药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质量安全。

七、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持续加大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力度,编制防灾减灾应急手册,广泛宣传普及防灾减灾基本常识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等技能。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尤其是要组织开展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的灾害应急疏散演练,确保群众熟悉疏散路线、避难场所位置,做到有序撤离、安全疏散。要积极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加大对社区减灾工作的指导和投入,增强社区综合减灾能力。要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积极主动回应群众诉求和社会热点。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成效,广泛宣传防灾救灾过程中涌现的英雄模范及其先进事迹,为防灾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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