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办明电〔2015〕5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登革热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12 14:34:32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登革热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云府办明电〔2015〕51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登革热是由登革病毒引起的急性蚊媒传染病,主要通过埃及伊蚊或白纹伊蚊叮咬传播,是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报告的乙类传染病。2015年以来,受气候等因素影响,我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德宏州瑞丽市、临沧市耿马县等地不同程度出现登革热疫情,防控形势较为严峻。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就防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现将做好登革热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增长的高度,充分认识登革热防控对当前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要把登革热防控作为当前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亲临一线督查抓落实,确保各项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实。各级政府要成立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登革热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登革热等传染病防控工作。

二、密切配合,联防联控

各级卫生计生、检验检疫、海关、农业、林业、教育、外事、旅游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联防联控,促进各项综合防控措施的全面落实。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工作预案和方案,明确工作计划安排,落实责任人。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力,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三、落实措施,科学防控

(一)加强疫情监测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发热门诊病人的监测工作,凡发现眼眶痛、关节肌肉痛等症状和“三红”体征的病例,要主动询问流行病学史,特别是发病前15天内有无赴境内外登革热流行区旅游、务工或生活史及可疑蚊虫叮咬史;及时将疑似登革热患者的标本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对确诊的登革热病例,要及时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边境地区各级各类学校要实行班主任负责制,开展学生体温晨检,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加强传染源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经确诊的登革热输入病例实行就地严格隔离和治疗,努力避免死亡病例出现和二代病例发生。对输入性登革热病例密切接触者应进行15天防蚊医学观察。发现本地感染病例后,应按照疫区防治措施进行处理,防止局部地区发生登革热流行,并每日在疫点地区主动搜索可疑病例,及时进行诊断和处理。做好疫点、疫区内不明原因发热者的家庭访视,必要时进行防蚊隔离处理或医学观察。

(三)加强传播媒介控制工作。各地要大力开展以灭蚊、清理蚊虫孳生环境为主的爱国卫生运动,切实把蚊虫密度控制在安全水平以下。对疫点进行紧急灭蚊喷洒,降低登革热媒介伊蚊密度。同时,要针对不同蚊种、不同的孳生地特点采取相应措施,将疫区范围内媒介伊蚊蚊幼布雷图指数降至5以下。

(四)加强健康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主动配合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开展健康防病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登革热是一种可防可治的常见传染病,指导群众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各级媒体的宣传报道要坚持公开透明,正确引导舆论,科学宣传普及知识。

(五)加强卫生应急储备。各地要根据登革热防控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防治经费,并提前做好药品、杀虫剂、检测试剂的储备工作,做到有备无患。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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