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办明电〔2009〕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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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府办明电〔2009〕1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属各大型企业,中央驻滇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信访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

劳动是财富的源泉,劳动报酬权益是职工最基本的权益。工资收入是职工及其家庭赖以生存和提高生活质量的经济基础,是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拖欠工资既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又直接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企业要切实负起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主体责任。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既是负责工资分配的责任主体,也是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直接责任人。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预防工资新欠,必须坚持立足企业,依靠企业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负有指导、协调和监督的重要职责。各有关部门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职能,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管理,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指导监督企业落实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协调、监督职责,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开通24小时投诉举报电话,开辟工资争议处理“绿色通道”,继续深入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严格按照《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云劳社〔2003〕47号)要求,落实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同时,要严格执行《云南省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监控网络,着力加强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长效机制建设。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建立健全防止工程款拖欠的长效机制。加强对本行业内企业和工程项目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负责所监管的工程项目,按照《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落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负责解决因工程款拖欠造成工资拖欠的问题。

各级公安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特别是欠薪逃匿的行为,及时妥善处理因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各级监察部门要按照《行政监察法》、《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行政监察对象的政纪责任。

各级司法部门要指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的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工作,落实企业负责人解决拖欠和预防新欠的责任。

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督促企业积极解决工资拖欠和预防产生工资新欠问题。

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职能,积极支持配合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在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中,要积极主动,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相互推诿扯皮。要努力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因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从2009年1月20日至4月底,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每月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本地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省劳动保障厅。

联系人:赵宝华 联系电话及传真:0871-719570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人社部明电〔2008〕3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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