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2020〕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3-12 17:17:45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20〕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大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力度,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标本兼治、系统建设、综合治理,深入实施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六个专项行动,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监管监察执法效能,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打赢防范化解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攻坚战。

(二)工作目标。

——煤矿瓦斯防治效果显著提高。强化煤层零突出、瓦斯零爆炸“双零”目标管理,煤矿瓦斯超限次数同比下降80%,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50%,坚决有效遏制瓦斯事故发生。

——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更加牢固。公告正常生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100%,公告正常生产煤矿、联合试运转煤矿全部完成“双回路”供电升级改造,煤矿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和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重大风险有效管控、重大灾害治理到位。

——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2020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大幅下降,坚决防范和遏制较大事故发生、坚决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二、实施六个专项行动强力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

聚焦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将2020年作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重点开展六个专项行动。

(一)实施通风系统专项行动。落实煤矿“一通三防”全覆盖检查要求,开展通风系统专项整治。强化推动煤矿构建“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通风系统,健全通风专门机构、人员配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优化通风系统,提升矿井、采区通风系统可靠性、合理性、稳定性,加强采掘工作面通风管理,规范设置专用回风巷,加强风门、风墙、密闭、局部通风机等通风设施设备管理,严禁违规串联通风、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

(二)实施瓦斯地质专项行动。煤矿集中开展瓦斯地质补充勘查,探明矿区大型地质构造分布,准确掌握生产区地质构造、煤层赋存及地质条件,实现岩溶陷落柱、落差3米以上断层“两个全控制”。煤矿规范编制矿井、采区、采面瓦斯地质图和掘进面地质说明书,建立健全瓦斯地质“预测预报、预警通知、停产停掘、限制开采”制度和煤巷掘进地质预测预报循环批准进尺制度。

(三)实施瓦斯参数测定和突出危险性鉴定专项行动。煤矿开采范围内厚度达03米及以上的煤层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参数并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有突出危险性或达到鉴定启动条件的煤层必须按规定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煤矿与测定鉴定机构共同制定方案,测定鉴定结果及时报送省市县行业监管部门。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加强对测定鉴定工作的监督核查,市县级行业监管部门对鉴定结果为非突出的煤层组织抽查复核,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定期对全省瓦斯等级鉴定结果集中公告。

(四)实施防突防爆炸措施专项行动。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完善以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为核心的防突体系。提升非突出煤层的管理等级,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开展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必须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严格区域防突措施选择,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煤矿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并同时抽采卸压瓦斯;经论证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优先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将定向长钻孔顺层预抽煤层瓦斯、具有钻孔轨迹测量功能的大功率钻机预抽区段煤层瓦斯作为主要区域防突措施,必须经专家论证并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严禁采用非定向长钻孔顺层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主要的区域防突措施;不具备上述区域防突措施实施条件的突出煤层,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加强综合防突措施实施全过程管理,完善实施、检查、验收、分析全过程管理制度。强化瓦斯防爆炸措施,落实瓦斯超限追查制度,严防局部瓦斯超限,加强火源管理、火灾综合防治和机电设备、隔爆设施管理。

(五)实施瓦斯抽采及计量专项行动。坚持“以用促抽、以抽保安”,强化落实煤矿瓦斯抽采强制达标,煤矿必须编制执行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推动高瓦斯、突出矿井全覆盖建设瓦斯抽采利用设施,积极创造条件扩大瓦斯民用。加强抽采系统检查维护,建立抽采钻孔分析研判制度,规范采掘工作面抽采达标评判。完善瓦斯抽采计量系统,建立抽采钻孔测定、分析研判制度,确保每个钻孔有效抽采,消除抽采盲区。按规定安设多功能参数计量装置,加快推动抽采单元安设计量装置,实现单独计量。健全瓦斯抽采计量管理制度,定期巡查、校检计量装置。

(六)实施监测监控系统提升专项行动。2020年全面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建成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现煤矿、县、市、省四级联网和煤矿与煤矿企业集团联网。规范煤矿监测监控系统使用管理,严禁使用假监控系统,严禁人为规避超限报警,严厉打击蓄意包裹、违规移动甲烷传感器和人为修改、删除、屏蔽数据,确保超限报警断电功能、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正常。建立瓦斯涌出异常预警制度,强化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

三、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一)科学规划矿区开发布局。编制煤炭资源优化配置方案,2020年6月底前完成方案编制并启动实施,推动集中连片未配置资源、淘汰退出煤矿资源优先配置给优强企业。加快生态保护红线、安全生产底线范围内煤矿依法淘汰退出,加快处置长期停产停建煤矿,推动铜仁市、黔东南州等资源贫瘠区退出煤炭产业,完成国家“十三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二)严格煤矿改造建设审批。加强源头管控,严格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停止审批30万吨/年以下煤矿准备整合技改为30万吨/年和45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项目。加快建设大中型煤矿和保留煤矿升级改造,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的煤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对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文件要予以撤销。

(三)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将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煤矿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所有生产煤矿都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管理,对达标煤矿实行动态监管,确保全时达标。坚决整治一批不达标矿井、严管严控一批三级标准化矿井、巩固提升一批二级标准化矿井、推动建设一批一级标准化矿井,达不到标准化要求的停产整改,全面提升标准化水平。

(四)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2020年完成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升级改造任务,生产煤矿采煤机械化率达到96%、力争100%,辅助系统智能化、信息化服务管理和监控覆盖率100%。制定煤矿采掘智能化建设方案,重点加快采煤、掘进智能化建设,推动9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综采工作面智能化率达到100%。

(五)优化煤矿采掘接替布置。认真开展生产采掘接替布置核查,推动生产煤矿合理制定采掘接替计划,按照精排一年、细排三年、规划五年合理安排“四个煤量”,推广以110工法为主的沿空留巷技术。严格落实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采煤工作面限员25人,机械化采面检修班限员40人,30万吨/年、45万吨/年煤矿掘进工作面风门以里单班作业人数限员9人。

(六)提升煤矿“双回路”供电保障能力。制定《贵州省煤矿“双回路”供电保障专项整治方案》和《贵州省煤矿“双回路”供电保障规范》,重点整治未能实现“双回路”、“双回路”中一回路T接农网、“双回路”供电容量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建设备用电源等突出问题,推动公告正常生产煤矿、联合试运转煤矿全部完成“双回路”改造升级。

(七)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集中开展“三项岗位”人员弱化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企业负责人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齐不强等突出问题。开展关键人员履职情况巡查,坚持逢查必考、随机抽考。提高“五职矿长”门槛,对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建立煤矿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和“三项岗位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标准,严格煤矿从业人员准入。强化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制定出台新型学徒制、招工招生一体化工作方案,建设安全培训实操实训基地。

(八)强化煤矿企业集团和煤矿规范管理。开展企业集团主体责任虚化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安全管理人员不足、对所属煤矿管理不到位、技术审批不规范、煤矿“松散”和“挂靠”等突出问题。出台煤矿集团公司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按照总体不得少于20人、每专业不少于3人的标准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测等专业人员,直接从事安全检查的部室人员不得少于6人。开展“假托管”等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重点打击违法违规托管承包行为,对查实的违法违规托管承包,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和停产整顿。

(九)强化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落实《煤矿防治水细则》,重点防范裂隙水、老空水,2020年煤矿开展老空水普查,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四步工作法”和“三专两探一撤”水害防治措施。加强煤矿防灭火安全管理,开展煤层自然发火致灾因素排查治理,制定落实煤矿井上、井下防火措施和专项措施。

四、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全面提升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一)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重点整治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生产建设,严厉打击蓄意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坚决杜绝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鼓励举报煤矿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事故警示长效机制,对重点地区和企业“开小灶”。

(二)实施分级分类和预防性监管监察。制定煤矿重大风险定期分析研判、公示和预警信息会商、分级发布制度,完善煤矿安全等级划定标准,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监察,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由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由乡镇政府监管。实行预防性技术监管监察,提前掌握煤矿关键节点信息,及时介入、精准检查。

(三)实施清单式、告知式和远程式执法。健全全过程执法、执法分析通报、执法监督等制度,制作执法检查内容清单,执法人员“对单”检查执法。实行检查执法内容提前告知煤矿企业,增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主动性,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推广使用监管监察执法及智能辅助系统、安全风险分析预警系统等,开展“互联网+监管监察”远程执法。

(四)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完善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实行全面联合执法,重点开展省级示范执法、市级重点执法、县级覆盖执法,统一执法方案、执法分工、执法标准、执法文书、督促隐患整改,优化检查频次、提升执法实效。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市县级政府、煤矿企业比照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

(二)加强财政金融支持。2020至2025年省级财政每年新增预算安排10亿元,专项支持煤矿瓦斯防治攻坚、煤矿智能化建设等,各级政府相应设立专项资金。争取中央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等,发挥投贷联动、能源结构调整基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煤矿安全改造和智能化建设。

(三)加强技术服务支撑。推动成立瓦斯抽采治理、千米定向钻机等专业化市场化服务队伍,支持煤矿企业与技术合作方搭建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开展技术攻关,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各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组织专家咨询等为煤矿企业提供技术支撑。

(四)加强督促考核。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省级层面将该项工作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实行通报、提醒、约谈、问责处置机制。对隐患严重、防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煤矿采取限产、核减产能和不予兑现财政奖补等措施。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不力、造成瓦斯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级行业监管部门建立定期调度督导机制,每季度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行业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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