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电〔2020〕3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12 22:11: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黔府办发电〔2020〕3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贵州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现就延迟省内企业复工复产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复产。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黔的人员,各地、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三、各地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各相关企业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企业复工复产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产;复工复产后要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出现疫情,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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