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人社厅发〔2019〕64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3-14 22:54:38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晋人社厅发〔2019〕6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坚持就业优先战略,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部署和要求,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积极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供覆盖全民的公共就业服务


(一)实施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完善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凡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当地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创业服务、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在常住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认定。各地要严格把握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不得随意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可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

(二)简化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在全省推行《就业创业证》、电子社保卡“证卡合一”,在电子社保卡中内嵌就业创业信息,替代纸质《就业创业证》。确需纸质证明的,劳动者可通过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自主下载打印电子证书,作为相关凭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即时办结求职登记、灵活就业登记或新业态就业登记,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及时向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跟踪掌握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做好实名制动态管理。必要时可对劳动者失业状态、失业原因等进行部门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对就失业状态改变的及时进行更新。对个人提供虚假承诺的,取消其一年内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资格。

(三)保障各类用人单位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创业实体,可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咨询了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申请招聘用工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公平对待各类用人单位,提供同等服务,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用人单位相关资质,核实发布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时提供信息发布和用工推荐等服务。对处于初创阶段以及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工作人员必要调查”的方式受理,并在招聘信息中对相关情况予以标注(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充实承诺书内容)。

二、健全完善贯穿全程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


(四)完善对劳动者求职就业全程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详细了解求职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验和求职意愿,对其职业需求和能力素质进行分级,分类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分级分类标准由各地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对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失业原因分析,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精准匹配岗位信息,跟踪回访求职结果。对其中符合条件的,落实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待遇。加强就业实名制管理,充分利用人社系统的社会保险、就业见习、人社扶贫、用工备案等有关数据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教育等部门相关信息数据,做好就业信息比对稽核、信息导入、信息变更等工作,提高实名制数据质量。对高校毕业生、去产能职工、退役军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重点群体提供精准化就业服务。

(五)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全程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加强对用人需求的分类评估,结合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等信息,指导用人单位合理制定招聘计划和招聘条件,防止招聘信息中出现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内容,提供稳定用工和就业创业法规政策、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全面推进劳动合同签订,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监管,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开展企业薪酬调查,适时发布工资指导价位。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和矛盾调处,引导企业依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六)强化创业全程服务。根据城乡创业者的实际需求,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实训)、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针对不同群体创业者需求,创新完善创业培训模式,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健全完善创业实训管理制度,支持开展创业实训,增强实训效果。加强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各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扶持发展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创业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便利化服务。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落实力度,优化贷款申请人资格、创业形态等情况核实流程。加强对创业失败人员的后续就业创业帮扶,对仍有创业意愿的帮助其重树信心,对有就业意愿的帮助其实现就业。

(七)实施就业援助全程帮扶。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计划,明确服务项目和步骤,开展心理疏导,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岗位推荐等就业帮扶,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零就业家庭”确保动态“清零”。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合理有序开发公益性岗位,突出公益性、保障性特点,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完善就业援助对象和公益性岗位退出机制。

(八)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培训后就业率,提高相应证书持证比例,促进劳动者增收。全面开展企业职工岗前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针对深度贫困地区贫困劳动力开展免费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推进创业创新培训。对接市场和产业发展需求,完善与就业创业相衔接的培训课程和内容,建立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清单,制定职业培训山西标准,完善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帮助劳动者通过技能提升实现更高质量和更稳定的就业。

(九)适应市场需求开展专项服务。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周期性规律,针对重点群体,组织开展好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全国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特色专项服务活动。各地要充分发挥已有脱贫攻坚劳务协作和家政服务劳务协作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和用工集中地区的工作对接,深化劳务协作,拓展转移就业渠道,促进有组织劳务输出。

(十)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应急机制。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对受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变化、重大政策调整和自然灾害影响,存在高失业风险的地区、行业和劳动者群体,开展针对性专项帮扶,防控化解风险。开展援企稳岗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及时给予稳岗返还、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等。对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规模性裁员的企业,提供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接续等咨询指导,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被裁减的员工,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帮助实现再就业。

三、构建辐射全域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十一)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供给体系。构建覆盖城乡,省、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村)五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增强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力。要按照《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国家标准GBT 33353-2017),配备完善相应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强化基层特别是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将公共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提供专业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等承接基层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广泛动员志愿服务组织、慈善组织、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十二)完善全领域的多渠道供给机制。以方便群众便捷享受各项公共就业服务为目标,推动线下实体网点服务与线上互联网服务深度融合,实现同一业务事项多渠道可受理,任一方式可办结。各地要综合考虑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资源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统筹布局服务网点,推广“15分钟服务圈”。合理设置经办窗口,开设重点群体专门窗口和绿色通道,设立自助服务区域,及时配备和更新相应的自助服务设备,改善线下服务体验。延长线上服务链条,提升“一网、一云、一卡、一微、一端”服务能力,推动公共就业服务业务的网上办理,实现就业政策信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分布、业务经办流程、补贴标准、求职招聘、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信息多渠道发布和精准推送,推动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全网通办”,使群众“不跑腿”或者“少跑腿”。充分运用网上服务平台、民生山西APP、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手机短信、12333咨询电话、有线电视等渠道,实现线上服务同步联动。

(十三)加快提升贫困地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各地财政投入和资源配置,要优先保证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和维护运行经费。2021年底前,深度贫困县要达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施设备配置要求;2023年底前,贫困县达到配置要求(本通知所称贫困县和深度贫困县,指现在脱贫攻坚期内符合条件的县)。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政府综合公共服务资源,大力开展服务下乡、巡回指导等活动,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满足贫困地区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需求。

四、完善便捷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方式

(十四)实施标准化服务。各地要按照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标准要求,完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清单、行为规范、规章制度等指导性标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标准化服务。要按照人社部的安排部署,统一公共就业服务视觉识别系统,规范就业失业管理、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创)业培训、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核心业务流程。各级要梳理公开服务事项目录,逐项编制通俗易懂的办事指南,公布服务电话,接受公众咨询和监督。

(十五)推进智慧化服务。加快应用全省统一的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全面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全面开展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业务协同,加快与“金保工程”业务系统融合,实现各项业务数据共享。推进落实政策和提供服务信息数据省级集中,实现跨地区、跨部门交换共享和动态管理。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方便劳动者有序快速流动。加强电子社保卡线上业务领域应用,为劳动者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

(十六)推行便民化服务。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凡可联网查询或承诺保证事项,不再要求出具证明。取消《就业创业证》年度审验和登报挂失。加快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信息系统中已登记且处于有效状态的信息不再要求劳动者重复提供。逐一明确兜底条款,压减经办事项自由裁量权。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完善预约服务、上门服务、集中服务、代理(代办)服务、远程服务等便民措施,加强跨辖区、跨层级、跨业务经办衔接,全面实行“一门、一窗、一网、一次”办理。加强行风建设,把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工作理念贯穿服务全程,严格落实各项岗位职责和纪律要求,健全监督和奖惩机制,打造群众满意的公共就业服务。

五、扎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十七)健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作为改善民生、提高群众获得感的重要手段,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共同推动落实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十八)强化就业服务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项目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九)加强公共就业服务队伍建设。结合公共就业服务内容、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因素,合理配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和管理人员结构。加强职业指导人员、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信息分析师、创业指导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关系协调员等队伍建设。各地要制定实施公共就业服务人员能力提升计划,组织工作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轮训或专题培训,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在线教学培训,全面提升工作人员能力和素质。

(二十)严格监督管理。建立公共就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公共就业服务需求分析、社会满意度调查和第三方评估,实施绩效考核,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激励表扬、容错免责和问责机制,促进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对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服务对象的信用记录,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二十一)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深入社区、街道、企业宣讲政策、做好帮扶。选树一批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积极支持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细化具体操作措施,认真落实各项任务,为稳定就业局势,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doc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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