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教〔2020〕1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教〔2020〕1号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四川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1月9日
四川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加快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
二、认定标准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资质合格、办园规范、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较好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布局合理。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
(二)资质合格。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办园许可证和相关证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卫生保健合格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等),年检合格。
(三)办园规范。办园条件基本达到《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无安全隐患;行政管理、安全卫生保健、教育教学等规章制度健全,园务管理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办园规模、班额和师资配备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
(四)收费合理。各地参考本地前三年公办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支出水平,充分考虑办园成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需求,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和财政补助,按照分等级定价的原则,由县(市、区)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统一认定不同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市(州)相关部门加强统筹指导。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动态调整后的保教费标准,原则上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执行,原标准高于新标准,在园老生按照新标准执行。
(五)保障质量。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无“小学化”倾向,有幼小衔接的具体措施,并得到有效落实。无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及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三、认定程序
(一)幼儿园申请。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县级评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
(三)公示公告。经评审通过的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文公布并授牌。
(四)上报备案。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将各县(市、区)认定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分县汇总后报教育厅备案,并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
四、扶持政策
地方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采取减免、补助办学场地租金,综合奖补,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对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财政补助,具体补助政策由各地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完善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和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川财教〔2019〕208号)精神执行;在教师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培训教师以及幼儿资助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激励政策。组织开展示范性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结对帮扶工作,进一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水平。
五、监督管理
(一)强化动态监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重新复核确认。在认定有效期内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保教质量下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教师合法权益保障不到位等违反有关规定的,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整改期间,除幼儿资助资金外,暂停享有其他财政扶持政策,经整改合格的,重新纳入财政扶持政策支持范围。对情节严重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取消相应的支持政策。
(二)建立退出机制。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愿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后,不再纳入相关扶持政策享受范围;退出后,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同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规范经费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教育、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园经费应当用于保障日常运转、师资待遇、改善办园条件和保育教育工作等;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幼儿园的办园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对恶意套取扶持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扶持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规范办园行为。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要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将招生规模、师资情况、收费标准等定期予以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幼儿园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为名另行收取费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对招生工作的指导,优先招收本区域内适龄儿童。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川教〔2015〕79号)即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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