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2020〕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理顺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管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理顺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管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20〕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理顺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管体制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10日
河南省理顺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管体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理顺我省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管体制,增强农业生产用电保障能力,减轻农业用电负担,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河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当前灌溉用电设施不足、管护组织缺失、管理体制不顺的井灌区,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减少存量、坚决杜绝增量,加大投资力度、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监管执法,力争在2023年2月底前解决全省农业灌溉用电价格较高的问题,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提供支持。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台账、统筹整改。各地要在集中排查已建高标准农田重点设施的基础上,着重摸清本地农业灌溉用电设施、灌溉用电价格较高农田的底数,2020年6月底前建立本地加强农业灌溉用电设施专项整改台账,分类确定建设、改造总任务,明确时间表、责任人,优先解决农业灌溉用电设施不足问题。省农业农村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电力公司,按照经济适用、安全可靠、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新建、存量两种类型,制定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设标准及验收移交程序,并组织各地开展专项培训。(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
(二)杜绝增量、理顺体制。从2020年3月起,新增的农业灌溉配套10千伏线路和配变设施由省电力公司投资建设,10千伏以下低压线路由县级政府整合涉农水资金建设。有关部门在编制、上报、实施高标准农田等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时,要与相关行业规划有效衔接,优先安排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设并严格执行建设标准,电网企业要全程参与。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凡涉及农业灌溉用电设施的,竣工验收合格后,10千伏线路和配变设施无偿交由电网企业运维和经营管理,10千伏以下低压线路交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护,未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暂由村级组织代管。(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电力公司,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三)减少存量、分类实施。各地要建立农业灌溉及用电设施清单。属于政府性投资且产权关系清晰、符合建设标准的10千伏线路和配变设施,在2020年年底前由县级政府统一无偿移交给县级电网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暂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在2022年6月底前由县级政府负责厘清产权关系、完成向县级电网企业移交工作;省电力公司要有序升级改造,2023年2月底前全部完成。农业灌溉用电设施中的低压供电设施不符合建设标准的,要纳入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规划,逐年改造,符合标准后交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护,未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暂由村级组织代管。对愿意移交的个人或社会资本等投资建设的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县级政府要妥善处理产权、收益等问题。(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电力公司)
(四)完善机制、加强管护。各地要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改革等工作,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加快建立完善农业灌溉用电设施管护机制,通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渠道解决低压供电运维费用,确保农业灌溉机井及低压供电设施长期良性运行。电网企业要加强对接收或建设的农业灌溉用电设施的管护,确保安全供电,增加的电网运行维护费用由省级负责统筹解决。(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电力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建设农业灌溉用电设施、理顺用电设施管护体制、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在2020年5月底前制定本地贯彻落实方案。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要建立工作台账、半年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二)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农业农村部门、电网企业要在项目计划安排、施工组织、验收移交等方面加强协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质保量建设农业灌溉用电设施。水利部门要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挥作用,确保农业终端用水设施良性运行。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沟通,争取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设与管护工作。
(三)落实价格政策。各类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农业电价政策。井电灌溉执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农业水价政策。受条件限制暂无法移交的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其转供电主体收取的井电灌溉费用标准不得超过县级核定的农业以电折水价格水平。市场监管、能源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灌溉用电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四)加强督促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导落实,注重发现典型做法,推广先进经验。省、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有关部门的指导,推动工作落实落细。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年度总结通报工作,对工作好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要进行约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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