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2017〕15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桂发〔2017〕15号 2017年7月13日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推进我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有效的监管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科学的风险管控、有力的基础保障,大力提升全区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区安全监管体系更加健全,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事故总量逐年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防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新成效。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二、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党委、政府班子其他成员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工作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四)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制定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
(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进一步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严格实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确保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安全投入落实到位,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标准化。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跨地、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六)健全责任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对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下级政府、辖区国有重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不断完善考核制度,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基层。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权重。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单位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受到追责问责的,在影响期内不得提拔、重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报送所属地方和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履职考核情况。
(七)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以及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行为。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实施相应的职业和行业禁入。
三、深化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
(八)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明确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职责。
(九)改革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深化煤矿监管体制改革,理顺煤炭行业管理与安全监管职能交叉问题,有效整合煤炭行业管理职能,做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交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承接工作。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厘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职责,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能力要求标准。确定港口码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消防审核验收部门和市、县油气输送管道主管部门职责。厘清民航、铁路、电力、水上交通等行业监管、区域监管与属地监管职责。落实农村建房、房屋装修和农村成品油等领域安全监管责任。
(十)进一步完善地方监管执法体制。推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乡镇安全监管力量,落实“四所合一”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在村(社区)设置安全监督协管员,协助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和联络、宣传等工作。完善各类工业区、开发区、港口区、风景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各类物流园区、边境口岸园区、化工园区等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及港区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实行城区、乡镇和各类功能区派驻执法或区域委托执法,配备相应执法装备。
(十一)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健全完善自治区、市、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立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依托公安消防、大中型骨干企业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和油气管道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广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北部湾、桂林、河池三个基地建设。每个市、县建设一支安全生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机制,鼓励专业救援队伍与相关企业签订救援服务协议,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建立自治区、市、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库和应急救援资源信息库,实现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完善广西特种设备及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平台等重点行业领域项目建设,提高专业应急处置能力。
四、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十二)健全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地方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制定修订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一致性审查。设区市根据立法法的立法精神,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建设,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突出问题。
(十三)完善标准体系。严格执行高危行业领域安全规程和国家强制标准。加快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以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油气管道、金属冶炼等行业为重点,制定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地方性标准。支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企业标准。
(十四)严格安全准入制度。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条件,对高风险项目实行严格风险评估。建立完善涉及公共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实行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前公示制度。制定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禁限控”目录,对限制类新建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对淘汰类项目不予立项。优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实施网上申报办理和在线审批,将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事项依法委托市、县承担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实施,加强取消、下放、移交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五)规范监管执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制定实施年度执法计划,建立监管执法考核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程序,依法公开监督执法的主要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协调配合,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健全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助调查等机制,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积极探索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十六)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有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开展专题咨询。各级政协要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内部监督,建立行政执法行为审议、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和执法效果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民主评议、执法案卷评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决定。
(十七)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录用标准。提高矿山、危险物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监管机构中的专业监管人员比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按照行政执法机构标准配备安全监管机构执法装备。加强应急指挥、统计调度、考试考核、执法检测、危险化学品登记、宣传教育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建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全额保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待遇。
(十八)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严格事故调查的职责和程序,严格事故责任划分原则、认定标准和追责条件及对象。加大事故责任追责力度,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律倒查安全培训和技术服务机构责任。健全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跨地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严格规范事故调查报告,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事故原因,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执行情况跟踪督办制度,事故结案一年后及时开展评估。
五、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十九)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优化产业布局,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点辨识、研判、防范、预警、处置、责任等安全预防制度建设。高危项目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开展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风险评估,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加强地下综合管网建设安全管控,建立安全终身责任制和标牌制度。建立自治区、市、县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定期排查区域领域内重大危险源,落实管控措施。强化校车安全管理,突出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生产区域、岗位的重点管控,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
(二十)强化企业预防措施。企业定期开展全员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和排查、登记、治理、监督、评估、销号等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闭环管理。风险程度高的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要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升企业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一)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相关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中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制定分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2020年年底前建立自治区、市、县隐患排查治理系统信息平台,并实现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建立自治区、市、县、乡、村隐患整治工作制度,重大隐患整改实行第三方机构验收评估。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完善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
(二十二)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运行风险管控,编制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建设城市运行防灾管理信息系统,构建覆盖城市运行各环节的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对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网、轨道交通、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和燃气管道等重点部位和设施,依法开展定期检验工作,明确企业检验检测、维护保养、运行等责任人和周期。强化车站、地下空间、旅游景区、商场超市、人员密集场所风险管控,着力解决公共管线(输水、输电、供气、供热、燃气)、轨道交通等违规占压、违章开挖等问题。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实施油气输送管道、城镇燃气管线、管网建设、轨道交通、铁路交通等规划的相互衔接。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
(二十三)加强重点领域工程治理。深入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水害、粉尘、火灾防治示范工程建设。严格控制砂石土矿山矿权数量,提高露天采石场最低开采规模。推进地下矿山采空区、尾矿库“头顶库”和露天矿山高陡边坡整治,推进矿山大型排土场、三等以上尾矿库实施在线监测监控。加快实施人口密集区域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程。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与事故预警工程建设试点。加强高速铁路、跨河跨海桥梁、公路隧道、河道、港口码头、轨道交通、机场等防灾监测、安全检测及防护系统建设。大力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完善临校、临水、临崖、临铁、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和事故多发、易发道路标志标线以及防撞护栏护墩建设,增设避险车道等安全防护设施。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船舶,强制安装升级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整船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开展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消防、水上交通、特种设备、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领域专项工程治理。
(二十四)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控体系,健全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深入开展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制定职业健康企业分级管理办法和评定标准。对企业职业健康管理状况进行科学评估,实施分类指导和差异化监管。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完善保障救助措施,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完善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六、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五)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事故防控、应急管理、隐患排查、宣传教育培训、基础能力保障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安全产业的投入和支持,引导企业集聚发展灾害防治、预测预警、检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安全文化等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新业态。
(二十六)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加快推进广西安全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安全生产技术中心、中国东盟安全生产教育体验基地建设。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培育建设若干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平台和技术研究中心。优化整合科技计划,统筹支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领域科研项目,健全完善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专家库,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理论研究、职业健康科研、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防控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及应用示范工作。推进自治区、市、县三级“互联网+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构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信息化一体化平台。
(二十七)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建立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和“会诊”制度,鼓励企业与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生产服务协议。建立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制度。实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开发布年度业绩报告制度。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社会团体参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八)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其他非高危行业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作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和失信惩戒、守信激励机制,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项目核准、投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土地出让、荣誉表彰、享受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资金、进出口、境外投资、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
(二十九)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目标考核内容,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着力构建全媒体、分众化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要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职业教育,培养安全技能型人才和管理型人才。将安全生产知识列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应急逃生演练。鼓励媒体宣传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新媒体建设。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等活动,增强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建立“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将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统一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根据部门职能,将改革发展各项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牵头部门,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指导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
(三十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化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实施步骤、完成时限,逐项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坚持整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按照逐步调整、不断完善的方法,协同有序推进各项改革工作。抓紧研究制定各项配套制度措施,加快形成制度化成果。
(三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解读自治区有关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共同推进改革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出台的制度措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十三)严格监督考核。各地各部门把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列入重点改革任务,按照责任清单和时间表,定期检查、全程跟踪。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严肃问责。把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纳入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通报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进展情况,促进各项改革目标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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