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发〔2020〕7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发〔2020〕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组织,抓好贯彻执行。
一、提升工作站位,抓好两个结合
一要抓好思想认识和执行落实的结合。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把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工作作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系列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从大局上去思考、去统筹、去谋划,从讲政治的高度去抓好、抓实、抓出成效。二要抓好精神贯彻与地方实际的结合。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加大协同,采取更加务实管用的举措,大力推进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创新开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伤预防,推动实现职业性尘肺病等工伤的“标本兼治”。
二、突出工作重点,开展两个行动
一要扎实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在本年度6月底前,研究制定完成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方案(2020-2022年),推动实现应保尽保。自2020年开始,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完善更新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摸清本地区尘肺病等重点行业的企业数量、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人代表、职工人数、职工个人身份信息及其工作岗位等情况,省卫健委负责归集后,于2020年5月中旬完成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省级对接,并保障数据库的实时更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部门要做好数据对接工作,保证扩面行动精准实施。到2020年底,全省尘肺病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二要创新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预防专项行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在本年度6月底前,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印发的《四川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39号)的规定,研究制定完成工伤预防专项行动方案(2020-2022年),分年度开展评估问效。2020年底前,攀枝花、广元、内江、乐山、宜宾、广安、达州、雅安市,凉山州等重点地区要出台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将相关尘肺病重点行业纳入本地区工伤预防的重点。粉尘危害高发企业要依法承担起尘肺病预防的主体责任。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履行好对尘肺病重点行业的监管职责。
三、注重工作实效,实现两个提升
一要稳步提升保障水平。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机制、加强监管,规范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和鉴定。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流程、优化管理,严格按规定落实已参保尘肺病工伤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二要持续提升服务能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完善尘肺病工伤职工的相关信息,实现数据共享,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甚至不跑路。
四、明确工作责任,健全两个机制
一要进一步健全组织领导机制。进一步发挥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统一调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不断完善制度,推动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的工伤保险等工作高效开展。二要进一步健全责任传导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要对本地区工作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从2020年6月开始,全省工作情况将实行半年通报,同时抄报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要围绕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的工伤保险等情况,制定专门专项工作方案,压紧压实责任。
各地应将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方案、工伤预防专项行动方案、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以及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王 钧
电话(传真):028-86136810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李明忠
电话:028-86139785;传真:028-86130253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5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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