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人社发〔2020〕14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19 21:44:19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人社发〔2020〕1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 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为落脚点,建立我省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管理,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坚持职责明晰,强化督导,确保省级统筹有效运行。 坚持统调结合,风险分担,建立基金管理良性机制。坚持目标明确,有序开展,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20年10月1日起,全省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责任分担、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 力鉴定办法、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的模式,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最终实现省级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

三、统筹办法

(一)统一政策

1.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各 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 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工程项目施工的应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统一 部署,逐步将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2.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

 全省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实行全省统一的行业差别费率,建立全 省统一的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浮动机制。

 在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各州(市)及省本级仍执行现行的 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政 策结束后,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统一为0.2%、0.4%、0.7%、0.9%、1.1%、1.3%、1.6%、1.9%;全省工程建设项目缴费比例统一按项目工程税前造价的 1‰执行。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全省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缴费比例,由省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统一调整。

3.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 险条例〉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标准按时足额支付。

2020 年10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为计发基数。

启动基金省级统筹后,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适时统一调整。

 (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省级统筹后,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统一调剂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1.建立省级调剂金和储备金

建立省级调剂金。省级调剂金由各州(市)(含省本级,以下简称各地)按历年结余基金和当年征缴基金的一定比例上解构成。

调剂金的上解:2020 年10 月1 日起,各地按 2019 年末基金累计结余的20%一次性上解省级;同时,各地当年基金征缴收入的10%按季上解省级,今后上解比例每年提高 5%。

调剂金的使用:省级调剂金根据当年调剂金收入规模、各地 预算执行情况、基金支撑能力、工作绩效等因素按季调剂下拨; 对参保单位发生较大事故的地区,可以按照工亡人员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的 80%申请省级紧急调剂。

建立省级储备金,用于全省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省级储备金每年按照当年上解省级调剂金总量的 10%提取,省级储备金总量达到上年度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总量的 10%时, 暂停提取。储备金不足支付时,先由省级调剂金垫付,省级调剂金不足以垫付时,再由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垫付。各地不再单独建立储备金,原储备金并入各地基金累计结余。

省级调剂金和储备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2.基金收支分级管理

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一级调剂、三级管理”。“一级调剂” 即:省级负责调剂金和储备金管理使用,按照规定进行调剂,各地负责统筹管理使用本地区基金,确保基金收支平衡。“三级管理” 即:省、州(市)、县(市、区)按照职责分级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基金收支风险防控及确保待遇足额支付。

3.州(市)级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行统收统支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市)级统一核算、使用和管理。县(市、区)级撤销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保留基金支出户。各县(市、 区)税务部门征缴的工伤保险费收入缴入国库后,由财政部门划入州(市)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基金支出户中留足2个月的支付费用。

各州(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

1.预算编制

省级统一组织编制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编制本级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汇总编制全省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按照规定批复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

2.预算执行和管理

统一编制的基金预算,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因重大政策变化或发生重大事故需要调整预算时,应当按照规定提出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报经批准后执行。强化预算执行,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严格规范收支项目、标准和范围。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当年上解、下拨调剂金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数执行,按照季度上解和下拨调剂金。

(四)统一责任分担

按照基金统一调剂、事权财权匹配的原则,建立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分担的基金收支责任机制。省人民政府负责基金省级统筹的统一领导,统筹调剂全省基金,督促各级地方政府落实工伤保险工作责任。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工伤保险工作属地责任,做好政策执行,确保工伤保险待遇足额支付和基金安全。

在预算年度内,除重大政策变化或较大事故发生外,对各地基金征缴收入预算执行率在95%以上、基金支出预算执行率在110%以下的,省级予以调剂。各地预算执行率超出上述范围的省级不予调剂,由地方人民政府筹措资金补助。省级调剂金的下拨主要考虑省级当年调剂金收入规模,各地基金支撑能力、基金缺口、扩面完成率、预算执行情况、基金支出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改变率、医疗(康复)费用占比、地方财力水平等因素。

各地因自行出台政策、擅自扩大基金开支范围等违规行为造成的基金支出,由地方人民政府全额承担,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按照《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全省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业务规程及文书格式,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省内协作机制。组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实现全省范围内劳动能力鉴定专家资源共享。

按照属地原则,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由工伤认定所在地的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由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跨州(市)的工伤认定案件管辖杈存在争议的,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指导。

建立疑难案例省州(市)会商联动工作机制,统一全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裁量尺度。

(六)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经办管理规则和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经办标准统一、业务流程规范、服务方便快捷。建立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风险预测预警,防范化解基金安全风险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体系,加强社会保险机构能力建设规范合理设置经办机构。

省级集中建设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推进统一提供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参保权益信息查询、经办管理等网上服务。实现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管理部门信息的纵向互联,推进与银行、医疗和康复等机构的横向互通,与财政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工伤保险业务运行、医疗费监控、基金监督、管理决策的信息化。实现社会保障卡在工伤保险业务申请、结算、发放、查询等环节的应用。

四、职责分工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负责牵头政策制定及统筹协调;编制工伤保险预决算草案;按照预算安排落实调剂金上解和调剂使用有关工作;建设维护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统筹做好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待遇核发、会计核算、开展内部稽核等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牵头建立对州(市)工伤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机制。

(二)省级财政部门职责。牵头组织并审核、汇总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负责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资金划拨、结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财政专户基金上解下拨业务;在全省基金动用历年留存结余仍入不敷出时给予补贴;配合完善和规范省级统筹工作。

(三)省级税务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基金征收管理,做好缴费监督检查,压实征缴责任;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草案;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社会保险费征收信息;协助做好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

(四)其他省直有关部门职责。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工会等部门负责定期提供有关信息,支持省级统筹联网经办、集中监管、分析预警和公共服务,实现与社会保险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五)各级人民政府职责。承担本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统筹有关要求,按照规定补足本地区应承担的基金缺口。落实本地区扩面征缴主体责任,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征缴、预防等工作,统筹各部门协同推进,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加强工伤保险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保证工伤认定调查必要的经费支出。

五、组织实施


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增强工伤保险基金共济能力、促进工伤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全力履职尽责,不折不扣抓好省级统筹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落地。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告。

原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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