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发改收费发〔2020〕64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晋发改收费发〔2020〕64号
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更好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用,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分档征收起点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分档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5%(含)以上的,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1%(含)-1.5%(不含)之间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在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二、关于社会平均工资口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关于减化征缴流程
对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优惠的企业,取消首次申报时进行备案的规定。
企业申报时可直接享受减免优惠,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关于欠费补缴政策
以前年度欠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仍按省财政厅《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晋财综〔201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和我省相关规定,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创造条件帮助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更有效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作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激励更多用人单位提高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具备条件的要适时推广。
(二)加强信息公开,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和残疾人就业政策,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透明度,约束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宣传和典型示范,引导社会各方面正确认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积极作用,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共同营造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环境。
附件: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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