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医保〔2019〕118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4-21 13:58:52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








闽医保〔2019〕118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19〕19号)精神,经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为提升个人账户使用效益,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现就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美容、健美、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以及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非疾病治疗类费用除外);可在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购买药品(准字号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和消毒用品(卫消字)费用;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预防性免疫二类疫苗费用;可在规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支付健康体检费用;可用于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费,具体额度或比例由各统筹区自行确定;可用于支付入住医保定点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70岁以上患慢性病行动不便、重度残疾患者的床位费。

二、拓宽个人账户使用功能


推行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可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中划出部分资金设立家庭共济子账户,用于未成年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并逐步实现省内跨统筹区参保人员的家庭共济。鼓励购买境内商业健康保险,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不具有理财投资性质的商业健康保险,研究开发社会保障卡与商业保险公司直接结算保费。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工会职工医疗互助金筹资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经残联等相关部门审批登记、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保健按摩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允许个人账户支付盲人医疗保健相关按摩费用。

三、优化个人账户计息办法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144号)规定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计息办法,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息。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

四、加强个人账户监管

各级医保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医保个人账户的监督管理,引导参保人员合理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对使用个人账户套现的参保人员按规定进行查处。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使用社会保障卡套刷无关费用,不得套现个人账户,对违规的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进行查处。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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