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医保〔2019〕116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医保〔2019〕116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19〕19号)精神,经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为巩固我省医用耗材综合改革成效,进一步推进医用耗材采购制度改革,降低医用耗材采购价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临床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试点开展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现就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医用耗材品种范围。按照积极稳妥、分批分类原则,选择部分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多家企业生产的医用耗材类别开展试点。首批选择心脏支架、人工关节、留置针、超声刀、镇痛泵等5类耗材开展省级带量采购试点。
(二)医疗机构范围。全省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纳入试点范围,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推广至全省其他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在闽部队、武警医疗机构参与。
二、具体措施
(一)带量议价谈判。在试点耗材品种范围内,筛选市场占比较高的产品列入议价谈判范围。按照全省试点医疗机构上年度使用试点耗材品种总数量的70%估算采购基础量,以试点采购周期内完成采购基础量为条件开展集中带量采购,通过谈判议价采取多家中选的方式确定议价成功产品和集中带量采购价格。试点采购周期自正式执行集中带量采购起为期1年。
(二)确保采购和使用。对于议价成功耗材产品,各试点医疗机构按所有议价成功产品采购总量不少于本机构上年度同类耗材产品用量的70%,各议价成功产品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本机构上年度该产品用量的50%,上报试点采购周期的采购量。卫健、医保部门组织试点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试点医疗机构是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的责任主体,应根据临床需要优先采购使用议价成功耗材产品,确保试点采购周期内完成采购量。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采购和使用的医疗机构,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落实跟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1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保障质量和供应。生产、配送企业应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不及时供货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等措施。药监部门将议价成功耗材产品列入我省重点监测产品范围,强化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加大抽检频次和覆盖面,及时公布检查结果,保障临床使用安全。
(四)确保货款结算。议价成功耗材产品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货款。试点医疗机构均应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议价成功耗材产品,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合同规定向企业支付上一月的产品货款。
(五)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医保、医院、采购、配送企业管理系统互联互通,省医保局运用省药械采购平台加强监测分析,对议价成功耗材产品采购、交易、使用、结算实行一体化监管。强化“两票制”监督管理,鼓励实行“一票制”,对不按规定执行的生产、配送企业,列入医用耗材供应不诚信企业名单。对列入谈判议价范围而不参加谈判议价的生产企业,省医保局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产品实施重点监测。
三、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同配合,确保平稳实施。医保、卫健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做好舆情跟踪,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本办法实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由省医保局、卫健委、药监局进一步总结完善。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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