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19〕3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29 15:44:4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的通知








闽政办〔2019〕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打好健康扶贫攻坚战,更好发挥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效应,经省政府同意,在执行2017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方案》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降低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第一道”补助省市两级报销比例


保障对象在省、市两级医疗定点机构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目录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基础上,由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分别对其“目录内”医疗费用予以叠加补助,叠加报销后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上限从50%提高到7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上限从70%提高到80%。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上限仍保持90%和95%不变。

二、扩大“第二道”补助疾病种类范围

将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第二道”补助的疾病种类从原来的13种扩大到30种。原来的13种疾病合并为9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4个病种名称统一为“儿童先心病”;原“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等2个病种名称统一为“儿童白血病”。同时,将肺癌、肝癌、急性心肌梗死、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地中海贫血、尿道下裂、重性精神病、脑卒中、白内障、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肝硬化、股骨颈骨折、股骨粗隆间骨折、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风湿性心脏病、血友病、耐多药结核病、唇腭裂等21种疾病增列入补助范围。集中救治患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第一道”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补助后,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再由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予以补助90%。

三、实行“第三道”精准补助


对部分罹患未纳入“第二道”补助范围的重特大疾病或经“第二道”补助后个人还需要支付高额医疗费用,可能导致返贫的保障对象,年末根据医疗叠加保险资金结余情况,予以分档精准补助,实行社会化发放。保障对象年度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补助40%;个人负担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部分补助45%;个人负担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部分补助50%;个人负担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部分补助55%;个人负担40000元以上、50000元(封顶)以下部分补助60%。

四、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进一步提升家庭医疗签约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障对象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把保障对象常见多发的慢性病作为签约服务的重点。按病种科学分类,加强已签约保障对象中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患者的规范化管理和服务。鼓励市县两级医生参与签约服务,提升服务水平。

五、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

(一)规范就医程序。卫健部门根据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第二道”补助的疾病种类,指导各地增加大病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数量,特别要增加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数量。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诊疗后付费”的规定开展疾病救治及费用结算,定点集中救治原则上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部分诊疗方式多种、复杂的疾病,可实行按项目收费。卫健部门要指导各地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分级诊疗跨统筹区就医转诊备案登记工作,确保各定点医院系统自动识别保障对象。

(二)推行“一站式”结算。加强网络数据系统管理,推进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数据有效对接,全面推行“一站式”结算。对部分实行手工报销的保障对象按政策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户到人;对个别因身份户籍问题未办理社保卡的保障对象,暂时实行手工报销,具备条件后也要实行“一站式”结算。

(三)加强政策宣传。扶贫部门要加强对基层驻村干部、挂钩帮扶责任人的培训,通过他们做好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的宣传。医保部门要将就医流程、办理程序、补助标准印成小册子或宣传单,发放到建档立卡贫困户手中。各定点医院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医疗叠加保险政策宣传栏、告知栏,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四)推进政策全覆盖。加快推进保障对象身份核实认定和户籍办理,帮助无户籍保障对象尽快办理社保卡,对确实无法解决身份问题的保障对象,也要办理相关凭证,确保全部纳入医疗叠加保险政策享受范围。各级扶贫、民政部门切实做好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县级扶贫、民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保障对象变动数据信息提供给本级医保部门,医保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比对后的数据信息提供给卫健部门,确保保障对象信息准确,推进政策全覆盖。

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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