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医保〔2019〕45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挂网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挂网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医保〔2019〕45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局,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67号)精神,现就联合限价阳光采购(以下简称“联采”)挂网目录内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以下简称“过评药品”)挂网采购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网要求
(一)通用名(含给药途径,下同)在联采挂网目录内的药品,报价需不高于现行全国最低采购价,属原联采有报价未挂网的产品,同时报价原则上不高于原报价的,可申请增补挂网。
(二)产品增补挂网涉及比价的按照差比价规则进行换算。已挂网企业申请新增同通用名同剂型其他规格产品的,新申请挂网产品报价不高于本企业已挂网产品换算后价格的,可予以新增。
二、挂网条件
过评药品申请增补挂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公示无异议予以新增,按非竞争组规则核定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
(一)同通用名尚无过评药品挂网,报价不高于原研药品最高销售限价的;
(二)同通用名尚无过评药品挂网,且无原研药品挂网的;
(三)同通用名已有过评药品挂网,且报价不高于同通用名所有已挂网过评药品最高销售限价的;
(四)属于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同通用名药品申请增补挂网,报价不高于中选价格的,予以新增。报价高于中选价格的,如同通用名未达3家企业过评产品挂网,按报价从低到高不超过3家企业产品挂网予以新增;如同通用名已有超过3家(含3家)企业过评药品挂网,申请增补产品报价需不高于所有过评产品次低价,可予以新增;
(五)其它经研究需要新增挂网的产品。
三、原已挂网的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后,由竞争组调整至非竞争组,按不超过原报价重新核定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
四、出现竞争性药品和非竞争性药品价格倒挂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非竞争性药品最低价格下调竞争性药品的最高销售限价。
五、所有产品申请挂网时需承诺保证12个月的供应保障,生产企业应于承诺到期前半个月在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下一周期(12个月)的供应确认工作,明确不再继续供应的产品依企业申请予以撤销挂网,逾期未确认的产品视同确认继续保障供应一个周期。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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