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12〕1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
闽政办〔2012〕1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精神,为鼓励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做强做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经营贡献奖励
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指对我省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贡献额,以下涉及的税收贡献额均按本口径执行)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500万元以上的,可按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暂定为5年。
二、规费减免或返还
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三、严格执行现有总部经济扶持政策
各地应严格执行闽政〔2011〕75号文件规定,凡省内现有总部企业在本省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不享受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和其它优惠政策。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应于年度终了后及时将本辖区总部企业纳税及享受奖励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应会同省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对上报的享受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名单及奖励情况进行甄别和核实。如属于省内现有总部企业为享受扶持政策而在本省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省级财政将按各地对相关企业的奖励、补助资金通过年终结算予以全额扣缴,各地要相应追回发放给企业的奖励、补助资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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