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会协〔2020〕9号《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辅导制度(修订)〉的通知》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辅导制度(修订)〉的通知》
晋会协〔2020〕9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提升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业务辅导工作的作用,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特对《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辅导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辅导制度(修订)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3月31日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辅导制度(修订)
第一条 为帮助和扶持我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规范发展,夯实中小事务所的发展基础,不断实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充分发挥中小事务所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同时为提升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水平,实现协会对事务所服务水平,事务所对服务对象、市场主体的服务水平的“双提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和发展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业务辅导,是指协会利用行业专家资源,通过查阅、分析、询问、讲解等方法,在为事务所答疑解惑的同时,指出事务所在遵守执业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督促和帮助事务所纠正违规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的专业指导工作。
第三条 业务辅导应当秉持服务会员的宗旨,坚持帮扶、指导、监督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业务辅导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业务辅导对象为:
(一)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业务质量不高、风险意识不强的事务所;
(二)主动提出需要辅导的事务所;
(三)根据工作总体安排列入辅导范围的事务所。
第六条 业务辅导可多种方式并举,如借助网络平台、深入实地辅导、开展所内座谈、进行业务培训、提供专家答疑等多种方式。
第七条 辅导内容包括:
(一)被辅导人的专业需求和业务疑问;
(二)日常监管和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被辅导人违反执业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具体行为,以及违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名称及具体内容条款等;
(三)帮助分析出现问题或造成违规行为的原因;
(四)告知问题或违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
(五)指出改正问题和违规行为的方法及补救措施。
第八条 业务辅导后续处理
(一)辅导人员在实施业务辅导过程中,要向被辅导对象指出在遵守执业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违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对辅导中发现问题较大的事务所,出具《管理建议书》,敦促其停止或改正违规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
(二)被辅导对象应根据《管理建议书》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措施,向协会报送整改报告。
(三)如发现被辅导对象存在违规事实,但整改不力的,协会将根据《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谈话提醒制度》给予诫勉谈话或出具警示函;达到惩戒条件的,应将被辅导对象存在的违规事实提请惩戒委员会审议,给予行业惩戒。
第九条 辅导人员由协会秘书处人员和行业专家组成。
第十条 辅导人员在业务辅导过程中应积极为被辅导对象提供服务,认真听取其意见或建议,加强专业指导,对问题较大的事务所,认真督促和帮助其完成整改。
第十一条 辅导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做好业务辅导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完善业务辅导专家库。利用专家库的力量,服务于会员个性化的辅导需求。
第十二条 辅导工作中应书面详细记录业务辅导过程,对形成的业务辅导工作底稿进行编号、分类和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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