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残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订〈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残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修订〈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财政征收局,各区税务局,第三、四税务分局,各区残联,国家金库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支库,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
为更好贯彻落实《财政部国税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有关规定,现就修订《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津地税货劳〔2016〕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办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税务机关将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提交财政部门,其中收入全部缴入市级国库的,提交市财政征收局,其他的提交所在区财政局,并由财政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向税务机关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由财政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再次提供逾期仍不缴纳的用人单位信息,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二、税务机关应当在保障金征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财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向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送达《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书》。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将用人单位信息于5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财政部门,相关警告处罚程序由财政部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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