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医保〔2020〕29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4-21 14:02:22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医保〔2020〕29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3月30日







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19〕19号)精神,为落实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闽医保〔2019〕118号),进一步拓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使用功能,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家庭共济,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共济账户遵循自愿原则设立,用于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以下简称家庭成员)之间健康综合保障。其中,家庭成员应属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 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超过2000元的部分,经参保职工本人授权后从个人账户划出。

第四条 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包括:

1.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非疾病治疗类除外)、接种预防性免疫二类疫苗的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准字号、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和消毒用品(卫消字)的费用;

3.在规定的健康体检机构健康体检的费用;

4.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

5.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保险;

6.其他符合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费用。

第五条 参保职工可根据家庭成员的医疗需求,在网上公共服务平台或医保经办窗口申请设立(变更、取消)家庭共济账户,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签署家庭关系声明书,建立共济关系。家庭成员之间只能设立一个家庭共济账户。

第六条 个人账户资金先于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使用。家庭共济账户涉及多个个人账户的,应指定家庭共济账户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的先后顺序。

第七条 家庭共济账户的结转、计息、继承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参保职工跨统筹区调离工作岗位等原因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其家庭共济账户实际结余金额归并到个人账户。

第八条 省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状况,会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家庭共济账户的资金起划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如发现参保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违规使用家庭共济账户的,追回医保基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发现定点医药机构、商业保险公司等单位利用家庭共济账户进行违规行为的,按照协议约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家庭共济账户信息平台由省级统一建设,各统筹区配合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各统筹区之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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