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社规〔2018〕4号《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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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人社规〔2018〕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引才聚才,建立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评价绿色通道,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22日



 



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号)精神,深入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建立我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评价绿色通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业内、社会和市场认可。破除论资排辈的思想观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考核认定一次,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

(一)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三)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

(四)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业内、社会和市场认可,贡献突出,具有一技之长的乡土人才。

(五)其他我省培养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第五条  可以正常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人才,以及经授权自主评审自主发证的高等院校人才,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对象内。
 


第三章 考核认定委员会



第六条  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下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建,是负责考核认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全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政策,组织开展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审定确认考核认定结果。

第七条  考核认定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同志以及部分专家组成。

第八条  考核认定委员会下设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教育教学、医疗卫生、农业技术、技艺技能、财经等8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组长一般由院士担任,每个专业委员会专家库应当由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30人,且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基层一线专家。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拟定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条件,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报人提出评议意见报考核认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申报推荐和受理审核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年度考核认定工作通知,明确受理考核认定材料的时间和要求等有关事项。

第十条  申报人应当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年度考核认定工作通知,客观、齐全、真实、准确的提交考核认定材料,对申报材料实行诚信承诺制度。

第十一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等材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工作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将个人申报材料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可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设区市职称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的申报材料,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推荐的在《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报送考核认定委员会。

设区市及以下单位的申报材料,应经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职称主管部门及设区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

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审核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人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组织考核认定



第十四条  考核认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考核认定委员会根据申报人的专业和数量,组织相应专业委员会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果和业绩贡献进行综合考核评议。参加考核评议的各专业委员会执行成员不得少于3人。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对申报人提出考核评议意见;专业委员会组长向考核认定委员会介绍考核评议情况,考核认定委员会根据考核评议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申报人的职称系列及专业等级。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考核认定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即为通过。

第十六条  考核认定会议实行封闭管理,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相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在考核认定工作期间不得向外泄露考核认定内容,不得私自接收申报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考核认定实行回避制度,专家有近亲属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参加考核认定时,应当申请回避,或者由考核认定委员会通知其回避。

第十八条  考核认定会议结束后,专业委员会组长为申报人填写考核认定结论,考核认定委员会主任对考核认定结果签字确认,并加盖考核认定委员会印章。

第十九条  考核认定结果实行结果公示制度,考核认定通过人员名单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线索,要逐一核查。经核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通过考核认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考核认定结果并颁发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我省事业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申报认定高级职称,不受单位岗位数额限制。

第二十二条  参加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的人员,继续教育不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申报认定的职称系列(专业)有职业准入要求的,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申报人员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库,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纳入全省统一管理,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开展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可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中级职称(不含“以考代评”)考核认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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