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规〔2015〕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5〕8号
依据:2020年3月18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失业保险费率执行期限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70号)规定,本通知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为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适当调整我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6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规定的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降至0.8%,个人费率降至0.2%.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试点的市,基准费率按照全省统一的用人单位费率0.8%执行。政策执行期到2020年底。【执行期延至2021年4月30日】
各地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制定本地区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具体方案,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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