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医保电〔2020〕4号《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4-24 00:31:52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晋医保电〔2020〕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便群众就医购药,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具备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常见病、慢性病的“互联网+”复诊服务,可在线上开具处方。具备资质和条件的定点药店根据处方信息“点对点”上门配送药品。参保人员线上支付需个人自付的药费,医保报销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配送的定点药店按期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充足配备门诊特药,以及其他门诊大额疾病(慢性病)药品,确保参保人员现场诊疗、就地配药,避免多头跑,做到诊疗和配药一地完成。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29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84071.html

本文关键词: 晋医保电,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 转发, 新冠肺炎, 疫情, 防控, 期间, 互联网+, 医保, 服务, 指导意见, 通知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