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医保发〔2019〕61号《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通知
晋医保发〔2019〕6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64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现将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省区域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
二、工作目标
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破除“以耗养医”,将取消耗材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全部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结构,进一步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和检验价格,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逐步形成科学的以成本和收入结构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公立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三、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以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总额为基数,科学测算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全部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保持调增总量与调减总量基本平衡,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
(二)有升有降,动态调整。进一步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等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受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影响较大、价格偏低、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与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诊疗、手术、康复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分级定价、重点扶持。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保持省、市、县不同等级医院之间相对合理的比价关系,促进分级诊疗和患者分流;加大对儿科、康复、病理等学科的扶持力度,促进传统儿科、康复、病理项目健康发展。
(四)三医联动,协同推进。按照“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通过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全面取消耗材加成、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措施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医疗服务价格调增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支付,总体上不增加群众个人医药费用负担。
四、主要任务
(一)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全省从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公立医疗机构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在实际购进价格之外接受经营者给予的价格折扣或其他形式的折扣。取消耗材加成与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财政补助、医院管理、部门监管等方面的配套措施同步实施,逐步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新机制。
(二)规范优化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优化调整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体系;规范CT检查和检验类项目;向儿科类项目倾斜;涉及部分特殊群体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如放射治疗、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等)价格保持稳定,维持现行标准不变(具体项目价格另文印发)。
(三)改善服务,严控医疗费用上涨。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升群众就医便捷度。明确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医院内部管理。将医疗收入、门急诊次均费用、住院患者次均费用、门诊人数与出院人数占比、抗菌药物使用强度、门诊(住院)患者基本药物使用率等作为绩效考核指标并落实结果运用。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医院加强成本核算和控制,强化内部管理,切实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医院运营绩效。
(四)加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统筹考虑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推进带量采购以及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改革,科学制定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激励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价格适宜的医用耗材,减轻患者负担、节约医保基金。继续推进包括日间手术在内的医保按病种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等为主的支付方式改革,激励医疗机构通过减少过度医疗、控制医疗费用、降低医药成本来增加净收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承担日常协调推进工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细化责任分工。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全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接,加强价格管理,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更新价格目录并公示。各级医疗保障局负责落实本次改革中的医保政策,健全复合式的医保支付方式,做好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各级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改善医疗服务等相关工作,加强行业监管和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政策措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公立医院要加快改革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强化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通过加强管理,内部挖潜,增效节支。
(三)做好宣传引导。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公立医院要高度重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有计划地开展政策宣传和文件解读,利用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和媒介,做好解释和引导,广泛凝聚共识,让群众及时、准确、全面了解政策,理解和支持改革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做好风险防范。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要做好政策风险评估,把握好有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要加强政策实施后情况的监测,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防止不稳定因素产生,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点击查看:关于全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 疗服务价格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1日
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解读
一、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依据
现行政策规定,患者就医时,对部分可另收取费用的医用消耗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公立医疗机构按购进价格的不同,可按5%和10%的比例,或定额收取加成费用,这就是医用耗材加成政策。
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要求理顺高值医用耗材价格体系,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2019年底前实现全部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高值医用耗材销售价格按采购价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2019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任务也有相关要求。
二、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目的
一是通过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破除“以耗养医”,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医用耗材、规范诊疗。二是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医疗机构取消耗材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三是通过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和检验价格,有利于推动医疗机构由资源消耗型向质量效率型转变,促进医疗机构通过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
三、涉及医疗机构的范围和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时执行全省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2020版)。
取消加成后,公立医疗机构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在实际购进价格之外接受经营者给予的价格折扣或其他形式的变相折扣。社会办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实行自主定价。
四、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原则
一是总量平衡。科学测算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全部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保持调增总量与调减总量基本平衡,总体上不增加群众个人医药费用负担,医保基金可承受。
二是有升有降。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等的价格,重点提高受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影响较大、价格偏低、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与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诊疗、手术、康复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大对儿科、康复、病理等学科的扶持。
三是分级定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保持省、市、县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相对合理的比价关系,促进分级诊疗和患者分流。
五、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具体办法和影响
医疗服务价格有升有降。对病理检验项目、经血管介入诊疗、手术治疗、物理治疗与康复等类别项目,进行了上调。对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CT)、临床化学检查、临床免疫学等项目进行下调。涉及部分特殊群体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如放射治疗、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等),价格维持不变。
对群众看病就医的影响。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后,对骨科、心血管、眼科等使用医用耗材较多的,患者医疗费用将有明显下降。经过对10个病种模拟病历调价前后总费用和个人自负费用测算分析,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后,大部分个人自付费用均有所减少,总体上不增加群众负担。但也会有少部分患者因治疗方式的差异等原因,个人负担可能有所增加,但幅度很小。对这部分患者需要通过医疗机构控费、医保政策调整跟进等措施予以解决。
对公立医疗机构的影响。全省总算账,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收入减少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的收入基本持平,对医疗机构影响不大。同时,通过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与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诊疗、手术、康复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可以提高医务人员的积极性。通过价格倾斜政策,对儿科、康复、病理等目前还比较薄弱、群众需求大的学科的发展将有较大支持。
对医保基金的影响。取消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后,医疗总费用保持平衡,因此医保基金收支也没有大的影响。
六、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类别划分
目前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存在碎片化问题,各市、各县间价格不平衡,甚至一地多价,给群众知情、政府部门监管、医保异地就医结算等带来诸多困难。本次价格调整,将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解决这一系列问题。
现行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类别只与医疗机构等级挂钩,但相同等级医疗机构,省级、市级、县级的医疗技术水平存在明显差距。为促进患者分流和分级诊疗,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等级与省、市、县区域差异进行差别化定价。省级的一类价格为最高限价。市级一类价格执行最高限价的95%;省市级二类价格执行最高限价的85%;县级二类价格执行最高限价的75%;市级三类价格执行最高限价的65%;县级三类价格执行最高限价的60%。允许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向下浮动,幅度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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