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医保中心函〔2020〕9号《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关于做好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近亲属共济使用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4-24 12:57:00

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关于做好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近亲属共济使用的通知







鲁医保中心函〔2020〕9号






各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协议定点医药机构、有关银行:

为提高省直医保职工个人账户使用效益,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完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110号)要求,现就做好省直医保职工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付近亲属(配偶、子女、本人的父母、配偶的父母,下同)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第一步,参保人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省医保服务大厅窗口,填写《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支取单》(见附件1,下同)。非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第二步,参保人持身份证(代办人持双方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支取单》,到社会保障卡所属银行(各银行办理网点名单及地址见附件2)办理个人账户金支取手续,转账至其社保卡金融区。

二、支付近亲属住院期间个人负担费用

(一)省直参保职工近亲属在省直医保协议定点医院住院的,可通过安装在省直医保协议定点医院住院结算收费窗口的个人账户刷卡专用POS机具,直接刷卡支付其近亲属个人负担医疗费用。

(二)省直参保职工近亲属在非省直医保协议定点医院住院的,可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通过银行支取、转账方式支付其近亲属住院期间个人负担费用。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参保人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省医保服务大厅窗口,填写《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支取单》。非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第二步,参保人持身份证(代办人持双方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支取单》,到社会保障卡所属银行办理个人账户金支取手续,转账至其社保卡金融区。

待“鲁医保”公共服务小程序开发对接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将实现线上转账支付。

三、支付本人及近亲属健康检查费用

省直联网结算医疗机构或省直协议定点的专业健康查体机构配置必要的省直社保卡刷卡机具。省直参保职工可用个人账户金直接刷卡支付本人及近亲属健康检查费用。

四、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按照目前省直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刷卡程序,由本人或近亲属直接刷卡支付。对于非本人持卡购药金额较大(500元及以上)的,定点零售药店应进行记录备案。

五、有关要求

(一)有关协议定点医药机构要做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服务工作,积极调整完善审核服务流程,加强对收费结算人员的培训,不得超出文件规定范围使用。要配置必要的刷卡机具,对大额支付建立必要的身份信息登记制度。刷卡设备不得连接医保结算系统,不得计入参保人起付线。严禁通过刷卡使近亲属医疗费用进入医保统筹报销。

(二)有关协议定点医药机构要积极精简服务流程,积极推行承诺服务制,不得额外设置门槛或要求提供不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有关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文件要求,开发完善个人账户支取转账流程,精简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率。

六、保障措施

(一)省级直管参保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各单位参保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省直医保有关政策规定,诚实守信,遵守承诺,共同做好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使用工作。对于失信人员,一经查实,记入省直医保个人信用档案,纳入个人信用考核体系。

(二)为进一步方便参保职工,目前正在积极开发个人账户共济“掌上办”功能,下一步通过“鲁医保”公共服务小程序实现网上办理。



附件:【点击下载

1.省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支取单

2.各银行办理网点名单及地址





 

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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