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医保发〔2020〕6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0〕6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冠肺炎医疗保障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医疗保障体系,全面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取消新冠肺炎患者医保支付限额。
为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患者(包括确诊、疑似患者,下同)医疗保障水平,在前期已取消医保支付目录范围和用药量限制等保障措施的基础上,再取消医保支付限额,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新冠肺炎患者相关诊疗费用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新冠肺炎患者在门诊、住院发生的疾病诊疗费用,包括治疗基础病、合并症、并发症及其它疾病发生的费用,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各种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按照鲁财社〔2020〕1号、鲁医保明电〔2020〕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留观(隔离观察、隔离治疗)人员保障政策。
疫情期间,按照山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肺炎发现报告工作的通知》(第126号)规定,在医疗机构留观(隔离观察、隔离治疗)人员发生的门诊、住院诊疗费用,全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医保待遇、医保费用支付政策参照确诊和疑似患者规定执行;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财政补助政策。
四、加大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的支持力度。
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基层医疗机构,提前预付不少于一个月的医保基金,并根据需要及时追加,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比例,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能力,有效保障基层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需求和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的诊疗需要。
各市医保、财政、卫健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全力以赴做好患者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切实把各项政策抓实、抓细、抓落地。针对在疫情防控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不断完善政策,强化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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