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人社办〔2018〕204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4-24 20:47:08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办〔2018〕20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3号),我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信息系统已基本开发完毕,目前正在进一步调试当中,预计将于8月陆续上线运行,具体上线时间视各地市系统数据接口调试进展确定。为切实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申报

(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简政便民”工作要求、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有关决定精神,申请人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无需提供粤人社规〔2017〕13号文所要求的书面材料,可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http://ggfw.gdhrss.gov.cn/gdggfw)或下载“广东人社”手机APP注册个人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后,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资料并提交,信息系统显示“提交成功”即完成了申领申请,等待进一步审核。

如因申请人填报信息有误,导致审核不通过或补贴资金发放不成功的,统一视为办理失败,需重新申报。

不能通过网络办理申请的人员,也可前往当地人社部门公布的经办窗口,持粤人社规〔2017〕13号文要求的书面材料(原件),在窗口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完成申请。

(二)为节省申请人时间,提高申请成功效率,建议申请人在申领补贴前,持本省核发证书的登录省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库(http://www.gdosta.org.cn)、持行业或外省核发证书的登录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库(http://zscx.osta.org.cn),确认证书信息已经入库。如证书信息未入库,补贴信息系统无法校验证书真实性,将无法通过补贴审核。

(三)申请人所持证书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请按粤人社规〔2017〕13号文和本通知要求办理。如在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前,已申领了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的,根据同一证书只能申领一次补贴的政策规定,不得再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四)按照粤人社规〔2017〕13号文有关规定,粤财社〔2014〕128号文正在执行的补贴项目及标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将参照执行(见附件2)。其中,A类项目为目前已陆续停考但仍可申领补贴的职业资格证书项目;B类为正常开考可申领补贴的职业资格证书项目;不在此目录内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补贴标准执行。

(五)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职工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国家公布的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未申领过技能补贴的,可按照粤人社规〔2017〕13号文有关规定,在2018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提交技能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六)请申请人认真了解当地人社部门对个人银行卡开户银行的具体要求,提交当地人社业务信息系统支持的银行账户,以便补贴能及时发放。

(七)申请人应确保在现参保地参保时间不少于36个月;如在现参保地参保时间不足36个月,但有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请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现参保地的手续,以确保申领补贴申请审核通过。

二、业务经办  

(八)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省厅做好系统上线准备工作,加快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指定经办窗口、明确业务经办流程、操作指引、人员配置、业务分工、咨询电话等;测试好业务系统相关的软硬件设施;系统正式上线前,应主动与省厅沟通联系,协调做好系统对接、业务调试、运行维护等工作;使用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省厅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做到早发现早解决。

(九)通过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gdosta.org.cn)可以查询到的证书,证书信息通过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查询的证书,证书信息通过后台人工校验,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系统操作指引和经办要求认真办理。

(十)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粤人社规〔2017〕13号文以及本通知,研究制订本地实施细则,及时将申报指南、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为申请人申领技能补贴提供便捷服务;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申领信息审核、政策执行情况及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并于每年6月、12月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工作报告。如发现虚报冒领、补贴审核不严、违规发放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十一)企业职工是指企业在职职工,即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且在正常缴费状态下、缴费单位为“企业”的劳动者。

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核发的证书,参保累计缴费时间计算至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2018年1月1日以后核发的证书,参保累计缴费时间计算至补贴申请当日。

(十二)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是指在补贴申请地可直接查证的失业保险缴费月数满36个月或以上,具体计算方式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多地参保但没有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的,申报系统目前无法查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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