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2019〕-55)全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9〕-55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18〕50号)要求,支持全省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大力扶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基础,建立健全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增强地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多方参与相结合,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行业发展与监管规范并重,发挥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作用,带动全省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普惠金融服务,引领行业发展,规范担保行为,防控系统风险。
二、健全融资担保体系
(一)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国有资本为主导、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定服务对象、为实现政府行业发展目标而设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属于准公益性地方金融机构。按照经济发展和融资担保需求相匹配的原则,到2020年底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县要普遍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形成省、市、县三级全覆盖。暂时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县,可入股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由其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各市、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设置情况作出安排,于2019年4月底前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委编办、省国资委)
(二)研究设立河北省政府融资担保基金。基金主要采取股权投资、风险补偿、降费奖补、业绩奖励等方式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围绕机构建设、风险分担、绩效激励三个方面,重点扶持符合以下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主业突出,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保本微利经营,切实降低目标企业融资成本;放大倍数较高,较好发挥融资担保资金使用效益;形成体系,资金实力、业务规模和风险管控优势突出,带动作用明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于4月底前提出基金设立方案报省政府。(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三)鼓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支持各级政府资本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混合所有制融资担保机构,引导更多民间资金进入融资担保领域。允许地方政府参股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担保机构承担有限责任。(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聚焦支小支农担保主业。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回归公益性本位,聚焦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针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信用状况和个性化融资需求,提供融资规划、贷款申请、担保手续等方面的专业辅导,提高融资便利度。到2020年底前,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构建全省统一的担保、再担保体系。合理设置合作机构准入条件,带动合作机构逐步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合作机构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省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机构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向符合条件的担保、再担保机构注资,充分发挥增信分险作用。不得为防止资金闲置而降低合作条件和标准,不得为追求稳定回报而偏离主业。(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六)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稳定增长机制。地方政府根据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等情况进行增资,使担保机构实力不断壮大,以适应不断增加的融资担保需求。(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完善银担合作机制
(一)引导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实行低收费。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要优先与低收费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合作,对于担保业务规模增长较快、代偿率较低的合作机构,可适当返还担保费。(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二)构建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建立省级融资担保基金、融资担保(含再担保)机构、合作银行风险共担机制,分散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压力。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对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期评估,重点关注其推荐担保业务的数量和规模、担保对象存活率、代偿率以及贷款风险管理等情况,作为开展银担合作的重要参考。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河北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
(三)规范融资担保经营行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发行债券提供担保,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每年组织两次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审核有银行贷款记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担保申请,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承担,避免占用有限的担保资源、增加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综合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清理规范涉及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收费行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责任单位:河北银保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各市、县政府)
四、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享受金融企业税收政策。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核销,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二)完善抵质押品登记制度。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抵押权人,依法办理担保业务涉及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等反担保物权的抵质押登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拓宽抵押质押登记范围,鼓励开展余值抵押和顺位抵押等抵押质押方式。全面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加快续贷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降低续贷成本。(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
(三)推进融资担保机构接入征信系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管理暂行规定》(银发〔2010〕365号),规范融资担保机构接入、使用和退出征信系统。将担保失信人员列入失信黑名单,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与第三方征信机构的合作。(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法院、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四)保障融资担保公司合法权益。依法设立的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有平等进行诉讼保全担保的权利,相关法院不得歧视,不得另行制定入围标准排挤其他融资担保机构。(责任单位:省法院)
五、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一)适度提高业务损失容忍度。建立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制度,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在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出现风险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工作人员依法合规履行职责的,应减轻或免除对其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
(二)重视融资担保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参照金融企业制定薪酬标准,对特别优秀的人才可高薪聘用,并与经营业绩挂钩。加强融资担保监管队伍建设,提升融资担保监管人员及从业人员素质,推动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办法,主要考核企业担保户数、担保余额、放大倍数、社会效益等,禁止简单化的营利性、保值增值考核。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其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省财政厅)
(四)加强风险防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政府要履行好监管第一责任人职责,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完善监管制度,丰富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严防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坚决守住融资担保行业不发生系统性担保风险的底线。(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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