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发〔2002〕11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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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人发〔2002〕115号








各设区市职改领导小组,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现将《福建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二OO二年八月六日



 



福建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人事局《印发〈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职改字〔1993〕1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以下简称评委库)是省人事厅为满足评审工作需要授权有关部门(单位)组建的、由具备一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由评委库抽取产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及其专业组负责相应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委库的构成



第三条  评委库由主任委员库和若干专业委员库构成,对于高级职务有分档的系列,应分别组建正高级职务评委库和副高级职务委员库。评委库委员人数应在60名以上,其中,主任委员库委员人数应在10名以上。

第四条  组建评委库时应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布局,打破系统、地区限制综合考虑入库委员的年龄、专业、学历以及地区、单位分布等因素。评委库中,中青年(45周岁以下)委员必须占三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  入选评委库的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

2、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3、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获得本系列(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六条  进入评委库的委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评委库入库委员推荐表》(见附表),经设区的市或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送审评委库组建部门(单位),评委库组建部门(单位)审查汇总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入库委员经培训后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福建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委员证书》。评委库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七条  评委库委员实行滚动式管理,每年年初进行调整。

对于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调离原专业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评委库组建部门(单位)应报告省人事厅进行调整。

评委库委员增补按第六条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章   专业组及评委会的产生



第八条  主任委员的产生。在评审会议召开前3天,由省人事厅或省人事厅授权的设区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从主任委员库中随机抽取1名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及1-2名的候补委员。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库中未被抽取到的委员(含候补委员),并入专业委员库参加抽选。

第九条  专业组的产生。在每次专业组评议前3天由省人事厅或省人事厅授权的设区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从各专业委员库中随机抽取5-8人,组成专业组,另抽取1-3人作为候补委员。

同一专业组中,同单位委员人数不得超过2人;由省教育厅组建的高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委会,同一专业组中同校同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2人。

专业组组长由评委库组建部门(单位)在已抽取的专业组委员中指定。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由以下三种方式产生:

1、随机抽取的各专业组委员一般即为评委会的委员。若所抽取的委员中,同一单位的人数超过4人,则从该单位人员中随机抽取4人,其余人员不参加评委会。

2、若专业组设置较多,可按各专业的评审量确定各专业组进入评委会的人数。各专业组参加评委会人员按原各专业组随机抽取次序确定。若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参照第一款处理办法执行。

3、若评委会与专业组会议召开时间相隔一周以上,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3天,由省人事厅或省人事厅授权的设区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专业重新随机抽取参加评审会议的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若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超过4人时,参照第一款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会议的评委会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十七人;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级职务评委会或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

第十二条  随机产生的评委会中,高级职务有分档的系列,正高级职务评委会应全部由具有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委员组成;副高级职务评委会中具有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委员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三条  随机抽取的专业组委员或评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从相应专业组候补委员中按随机抽取的次序递补。

第十四条  评审会议或专业组评议时间因故推延的,应重新抽取评委会委员和专业组委员。

第十五条  组建评委库的部门(单位)负责通知各委员参加专业组评议和评审会议。

第十六条  参加抽取评委会委员及专业组委员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对随机产生的专业组委员和评委会委员名单负有保密责任,如有泄露,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评委会及其专业组职责



第十七条  评委会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对被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评审,提出是否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评审或推荐意见。

专业组是协助评委会工作的评议组织。专业组的评议意见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专业组对评审对象首先进行专业评议,评议时应仔细审核评审对象的材料,初步对评审对象是否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评议并表决,写出书面评议意见,提交评委会。

第十九条  专业组评议工作完成后,评委会委员应仔细审阅评审对象的材料,认真听取专业组对评审对象的全面汇报,在充分讨论、平衡各专业组初步评议结果的基础上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专业组评议和评委会评审投票均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设同意票、不同意票,不设弃权票。

第二十一条  参加专业组评议和评审会议的委员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准对外泄露有关评议、评审情况。对违反纪律的委员,将随机取消其委员资格,并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组建评委库的部门(单位),应及时将评审情况、评审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应说明到会委员情况,同时对不能到会的专业组和评委会委员说明原因),连同评审对象的《评审结果简明表》,报省人事厅或设区市人事局审批确认。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部门)组建中级职务评委库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依其他有关评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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