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16〕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精神,推动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和高品质转变,促进全省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发展提速增效、比重提高,提升服务业综合实力,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导
省发改委牵头编制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目标、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和保障措施,引导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制订相关重点领域行动计划并督促落实。力争到2020年我省服务业增加值占比42%以上,其中物流业、旅游业、金融业、文创业等产业增加值分别超过3000亿元、2800亿元、3200亿元和2100亿元。各级政府要具体确定当地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主要措施,积极引导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卫计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民政厅、科技厅、旅游局、金融办、文改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着力发展重点领域
(一)现代物流。加快建设厦门、福州、泉州等物流节点城市。创建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增强厦门、福州、泉州三个全国物流园区布局城市带动作用,以加快推进区域性大型物流园区(陆地港、公路港)的布局建设为重点,立足交通区位、产业基础和物流城市辐射能力,改造提升和新建一批区域综合物流园区和大宗产品专业物流园区。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和冷链物流,培育一批专业化、社会化的大型物流企业。引导制造业、商贸业企业剥离物流业务,加快与物流业联动发展,不断优化供应链管理服务。引导物流企业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加快全省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交通物流交易平台的推广应用,发展互联网+物流,提高物流资源对接效率。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
(二)电子商务。创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基地(园区)。围绕鞋服、茶叶、陶瓷、水暖、电子、机电、食品、工艺品等本省特色产品,培育一批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平台)。引导电子商务企业拓展服务领域和功能,鼓励发展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生活服务等各类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带动共享、协同、融合、集约等新兴模式发展。依托“一带一路”核心区和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一批积极拓展国际国内市场、运行规范有序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推进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建设。鼓励大型商超、购物中心和中华老字号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推进农产品网上交易,大力发展农村电商。推动电商快递园区建设,完善快递服务网络,促进电子商务与快递业协调发展。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
(三)金融服务。积极引进更多境外、省外金融机构来闽设立分支机构,支持设立闽商银行、泉州创业银行等一批民营银行。推进区域金融改革创新,加快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融综合业务发展,拓展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功能,深化泉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沙县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内涵,加快福州海西现代金融中心区和武夷新区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建设。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规范发展第三方支付、股权众筹、网络信贷等新型金融业态。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含涉农企业)融资服务体系。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和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逐步扩大融资租赁公司群体。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借用外债、资产转让等方式多渠道引入境内外资金。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省金融办、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
(四)服务外包。加快建设厦门等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依托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推动服务贸易模式创新。鼓励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专业化服务,加强管理创新。支持企业购买专业化服务,构建数字化服务平台,实现包括产品设计、工艺流程、生产规划、生产制造和售后服务在内的全过程管理。加快发展与制造业联动的研发设计、信息技术服务、物流、电子商务、会展服务、节能环保服务和人力资源服务等服务外包,打造一批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服务外包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对服务外包各领域的带动作用。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
(五)创意设计。加快发展创意设计、数字服务创意、文化创意、时尚设计及咨询服务创意等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一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科技、旅游、制造业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培育壮大专业化、开放型的工业设计企业,促进工业设计向高端综合设计服务转变。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一批工业设计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设计创新提供服务支撑。鼓励骨干企业设立工业设计部门,支持福州、厦门和泉州等地大型制造业企业整合资源,组建工业设计中心。组织工业设计大赛和成果人才对接活动,加快优秀工业设计资源引进步伐。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厅、文改办、旅游局。
(六)旅游。打响“清新福建”旅游品牌,积极拓展入闽旅游市场,扩大线路宣传和组织,做大做强旅游产业。重点打造养生休闲游、海洋文化游两大产品体系,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乡村旅游、研学旅游、邮轮游艇旅游、康体养生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培育旅游消费新热点。加快旅游集散和服务中心、旅游厕所、旅游景区公路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大武夷旅游区、海丝文化旅游区、福建土楼文化旅游区等十大旅游产业集聚区。推动闽台旅游深度融合,构建“环海峡旅游圈”;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旅游协作,建设海丝旅游核心区。
责任单位:省旅游局、发改委。
(七)健康养老。鼓励发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文化、健康旅游等多样化健康服务。鼓励各设区市整合利用特色资源与健康服务资源,建设集医疗康复、保健养生、健康信息服务、健康产品研发于一体的高端健康服务集聚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大力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逐步实现与居家、社区养老模式的兼容和衔接。整合部分医疗资源向老年医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健康咨询、物品代购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老年休养疗养场所,推动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引进台资,借鉴长庚养老模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培育一批健康养老服务示范区。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卫计委、发改委。
(八)商贸流通。统筹城乡商业网点的功能和布局,提高流通设施利用效率和商业服务便利化水平。整合商务、供销、邮政等各方面资源,加强农村地区商业网点建设。推动一批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及重要商品储备设施、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改造。加快引进和培育大型商贸流通企业,支持有实力的流通企业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做强做优一批我省知名连锁经营企业。打造一批内外贸结合、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大型会展平台。借助国内外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具有我省特色的产品馆,鼓励本省电商企业进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经信委、供销社。
(九)文化体育。进一步提炼福建特色文化,着力提升文化服务内涵和品质,推进一批文化创意园区建设。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加快培育双向深度融合的新型业态。扶持动漫游戏出版产品、民族原创网络出版产品。重点培育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中介培训等体育服务业,促进康体结合,推动体育旅游、体育传媒、体育会展等相关业态融合发展。充分发挥我省羽毛球、乒乓球等传统优势项目,探索完善赛事市场开发和运作模式,实施品牌战略,打造一批国际性、区域性品牌赛事。引导体育用品装备制造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培育一批符合市场规律、具有竞争力的体育产业基地。
责任单位:省文改办、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发改委。
(十)家庭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创办、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逐步构建以准员工制企业为主导、从业人员注册制为主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载体的家政服务体系。引导大型家庭服务企业深入社区,设立便民站点,提供各类全民生活服务,培育具有特色的家庭服务品牌。大力推进家庭服务员工职业化,加强职业教育和员工培训。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整合、充实、升级家庭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一网”多能、跨区域服务。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商务厅。
在推进以上十大重点领域的基础上,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两个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继续推进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检验检测认证、商务咨询、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品牌建设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以及法律服务、教育培训等生活性服务业领域发展。
三、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
国家级、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要立足改革创新,进一步充实完善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研究提出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领域和政策举措,推动试点示范深入开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对每个国家级、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补助。放宽市场准入,推进国有资产重组,促进国有服务企业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一批服务业产业集团。
进一步推进服务业领域对外开放,引导外资企业来闽设立服务业企业、各种功能性总部和分支机构、研发中心、营运基地等。鼓励有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走出去”,到境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拓展服务业发展空间。
省直有关部门和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要进一步细化落实福建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有关在运输服务、商贸服务、建筑业服务、产品认证服务、工程技术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和金融服务等领域的各项对台开放措施;对闽台医疗医药业、旅游业、物流业等重点业态也要及时出台相应的招商扶持政策和工作方案,吸引更多项目落地。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
四、支持主辅分离和产业融合、集聚发展
支持主辅分离,引导大中型制造企业根据产业发展规律及产业分工,将生产流程中的非核心但具有相对比较优势的研发设计、物流运输、仓储配送、设备安装、营销售后服务、信息咨询、技术服务、财务管理等服务环节从原企业分离出来,设立独立的法人企业,向社会提供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培育一批主辅分离示范企业和一批功能定位准确、集聚辐射能力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产业集群。各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主辅分离示范项目予以支持。
推进现代服务业与制造业、农业融合发展。支持原材料企业通过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积极构建研发、设计和销售价值链,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与资源型产业的融合;支持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或集团向上下游延伸服务产业链,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与装备制造业融合发展。以信息、金融、农业科技、市场营销为重点,拓展农业产业化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生产性服务需求,努力打造特色生态农业全价值链,推动现代农业转型升级。
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重点推进上述十大重点领域的集聚发展。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围绕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有序规范建设若干个主体功能定位清晰、带动示范效应强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经认定的每个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从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不少于500万元的补助,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省级服务业集聚区认定办法由省发改委牵头制订。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经信委、农业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建立全省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库,重点推进实施一批示范功能强、推动作用大的项目建设。重大项目库适时滚动更新,库内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或参照省重点项目管理,优先申报预算内资金和专项建设基金。大力推动项目前期工作,促进落地建设,加强在建项目协调调度,及时解决项目困难和问题,加快建成投产。加强“9·8”“6·18”等展会对服务业项目招商推介,开展形式多样的银企专场对接活动,为服务业企业提供综合性融资服务。
大力发展总部经济。进一步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建设一批总部经济区。鼓励省内龙头骨干企业将现有总部做强做大,大力争取闽资民营企业总部回归和台资总部企业入驻,吸引央企和省外大型民营企业设立区域总部。允许跨国公司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支持跨国公司以境外人民币出资设立地区总部。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强化资金扶持
建立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在整合省级现有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政策的基础上,2016年至2018年每年新增安排2亿元,集中用于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国家、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和制造业主辅分离示范项目等建设,以及新兴服务业态的扶持和奖励。省级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发改委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制定。各设区市、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国家级、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要建立本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强化服务业相关领域、项目和省级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及下设子基金对接,引导相关基金更多投资于服务业重点领域、集聚区、新兴行业等。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金融办。
七、完善税费政策
落实国家和省里已出台的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税费政策。服务业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纳入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额。对国家级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科技型、创新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平台、中心、基地),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主辅分离后的生产型服务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主辅分离的服务业企业,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单位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权属时可以免征契税。主辅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母公司划入的经营用房因业务需要翻建多层的,免收土地出让金并给予适当补助。
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额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服务业企业未达到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属生产性建筑的,不列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服务业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按规定减免相关税收。采用差别化资源价格、税收政策和资金扶持等方式引导企业提高效益。对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符合相关规划并经批准的改建项目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责任单位:省地税局、财政厅、物价局,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深化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期限,扩大信贷规模,简化审批流程,倾斜信贷资金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建立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大力推动保险公司为服务业企业提供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以及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引导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积极开拓市场。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型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对接平台。
培育推动一批条件成熟的企业改制上市或到“新三板”、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内外市场挂牌融资;鼓励相关企业发行企业债、专项建设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大力推动企业债权融资。发挥省、市“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作用,为服务业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发债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经信委、商务厅、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九、强化要素保障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节约集约的服务业项目,由所在设区市优先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列为省重点项目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实行省级统筹保障。工业企业利用原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生产性服务业的,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工业企业对厂房进行加层改造或开发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用于生产性服务业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为工业生产配套服务的物流园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物流企业物流仓储项目用地,视同工业用地。鼓励通过对城镇低效用地的改造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继续加大养老、健康等生活性服务业用地改革落实力度,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健康、家庭服务用地,对养老服务非营利性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营利性项目用地优先安排供应。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可申请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
鼓励高等学校与服务业龙头企业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基地,经省教育厅认定验收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将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研发设计、信息技术、旅游、体育等服务人才需求纳入全省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对符合目录条件引进的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提升人力开发配置水平。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物价局、教育厅、人社厅、地税局、电力公司,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加强组织实施
建立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牵头建立省服务业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提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工作、政策举措等,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促进全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
进一步减少服务业前置审批和资质资格认定项目,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准入许可一律取消。对于法律法规未规定必须由法人机构申请的资质,企业总部统一申请获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获得。推动服务业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相关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制度。加强服务业运行情况分析,定期发布相关统计信息和监测分析报告,为政府经济管理和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用足用好省里出台的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快递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促进体育消费十条措施、关于进一步深化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加快发展十二条措施、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关于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八条措施、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八条措施等一系列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合力推动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措施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统计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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