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09〕8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浙政办发〔2009〕82号
财政专项资金是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具有指定用途和绩效目标的项目资金。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充分履行部门职能有着重要意义。目前,我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还存在着项目设置过多过散、资金沉淀时间过长、使用绩效不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工作,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遵循“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有所积累、四要增强宏观调控能力”的理财方针,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集中财力办大事,逐步形成“立项科学、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优化结构、确保重点。要围绕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存量调结构、增量调方向、以增量调存量”的思路,保障中心工作和目标任务的完成。二是规范管理、强化约束。要坚持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依法、有效地拨付和使用。三是量力而行、注重绩效。要尽力而为、量入为出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明确项目的预期绩效目标,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二、推进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
(一)推进财政专项资金清理。财政专项资金清理主要是历年结余,包括:项目实施完成形成的结余;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项目绩效差等原因导致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项目支出进度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而形成的结余;滞留账上超过三年以上不用的专项资金结余。这些结余要全部收归财政统筹安排。同时,各地要制定财政资金结余管理办法,建立财政资金结余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推进财政专项资金整合。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严格控制新增专项资金。2009年,除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增支项目外,各地、各部门不得新开口子。今后,各地、各部门在新设财政专项资金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统筹安排,从紧掌握。二是取消、归并、整合现有专项资金。对已经实现项目目标或已经到期的项目,以及支持方向与党委、政府工作目标相偏离的项目,要予以取消;对符合党委、政府工作目标,但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要予以归并;不同部门管理但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要予以整合。
三、完善财政专项资金规范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项目立项的科学决策制度。预算单位要加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项目必须规范设置,立项要有充分的依据、设定项目具体任务和预期绩效目标,并明确完成任务和实现目标所采取的措施。财政部门要将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作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立项的前置条件,逐步建立健全科学、民主、规范的预算决策方式和程序。
(二)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机制。预算单位要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的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编制财政专项资金预算,预算建议方案要有明细的计算依据、标准和过程。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支出标准体系,逐步建立预算与资产相结合的预算编制机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机制。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严格遵循预算要求,按照规定程序、规定方法、规定用途分配,由财政部门下达。各地接受的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如与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项目相同、资金重复的,重复部分核减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核减的资金优先给该项目管理部门安排用于符合党委、政府要求的项目。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拨付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按预算的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拨付,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防止挪用、移用和浪费。
(四)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监督机制。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加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力度,将绩效评价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对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拓宽评价广度和深度,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预算安排相结合的应用机制。
(五)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支撑体系。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水平,优化管理流程。强化技术支撑,加快“金财工程”一体化建设。强化组织和人力支撑,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组织和人员配置体系。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目标任务,清理整合财政专项资金,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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