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有关要求,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现组织开展山东省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二)2017年认定的高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时间安排
高企认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实行网上办理,分两批受理,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5日,具体认定程序见附件1。
各市、国家高新区和黄三角农高区科技部门负责高企审核推荐工作。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每家企业本年度只能申报1次。
三、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升高企认定管理服务水平。各市要加大高企认定辅导与相关政策的解读培训力度,完善与财税等相关部门高效协同工作机制,持续提升高企认定申报质量。
(二)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企业应如实填报材料,有关数据应与税务系统相关数据相符。一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编写申报材料。
(三)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规范。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认定办根据《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
(四)按时报送材料。申报企业向所在市科技局或国家高新区(含黄三角农高区)科技部门提供1份纸质申报材料以备审核留存,具体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见附件2至8。各市科技局或国家高新区(含黄三角农高区)科技部门于受理截止日前将高企申报推荐函、推荐汇总表(见附件9)(各一式四份)报送省科技厅,并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材料报送地址:济南市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611室
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0531-66777329、66777331
省财政厅税政处0531-82669724
省税务局所得税处0531-85656277
各市(高新区)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0。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
4.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
5.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6.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7.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8.中介机构声明书
9.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10.各市(高新区)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代章)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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