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发〔2014〕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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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4〕2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事、政社分开,努力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有效引导并培育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

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注重与当地社会力量发展情况和服务需求相适应,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具体改革方案,按照选择试点、扩大范围、全面推开的步骤稳步推进。充分尊重地方基层的首创精神,在不新增财政资金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可以探索试点。

坚持公开透明,择优选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预算,严格资金管理,加强绩效评价。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

坚持鼓励创新,完善制度。正确处理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正确对待利益格局调整,积极创新、大胆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既立足当前,目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点是鼓励和推进改革;又兼顾长远,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注重体制机制建设,为建立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打下基础。

(三)工作目标。全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先行试点、稳步推开、深化改革”的思路推进。

1、先行试点。重点是探索模式、建立制度、宣传发动、打好基础。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制定出台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明确试点方案,研究解决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会计处理、国库支付等技术性管理问题,强化监督考核。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增进政府、社会与市场主体共识。在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中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先行试点。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机关后勤服务、养老服务、环境监测、新建公路养护、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试点项目。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由购买主体研究制订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2、稳步推开。重点是放开市场准入、突破利益藩篱、扩大购买范围、创新提供方式。凡社会能办好的,尽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凡通过购买服务能实施的,尽快组织实施。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财政部门牵头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逐步形成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平台和购买机制,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招投标管理、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标准体系。相关改革实施部门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的衔接,按照国务院关于“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在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同时,积极完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实现“费随事转”。

3、深化改革。重点是通过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通过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购买服务,与建设“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以及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同步推进,努力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共赢。通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二)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和管理事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对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管理及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1、公共服务事项。公共教育、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2、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区建设、社会组织评估、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防灾救灾、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4、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清查、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拍卖、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政府机关信息化建设,包括门户网站建设和办公自动化等,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6、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三)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三是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四是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五是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六是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七是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符合前述条件、不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承接主体,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具体承接购买服务的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的要求确定。

(四)购买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程序规定,建立以制定目录、确定项目、公开信息、选择承接、签订合同、履约管理、资金支付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

1、制定目录。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变职能要求、财力水平等因素,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2、确定项目。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同级政府工作部署、部门预算安排以及本单位实际,综合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社会保障规定、税费成本等因素,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力量对购买主体报送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及具体项目统一审核确定。

3、公开信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审核确定后,购买主体及时按有关程序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4、选择承接。购买主体应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也可以根据具体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需求,采用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条件成熟时,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5、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应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6、履约管理。购买主体要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同时,及时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运作情况,根据实际需求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服务项目任务按时完成,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7、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按现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支付方式。

(五)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购买主体应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规定,将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贯穿于购买服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的全过程,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效果。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六)资金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一般不新设专项资金。确需新增的购买服务资金,从严审核,实行竞争性分配,选择质优价廉的公共服务。省级相关专项资金要对试点地方、试点项目倾斜支持,对于改革成功、成效好的,优先安排,鼓励相关地方、部门做好试点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新的综合性改革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和方向,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建立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改革的各项工作,研究决定改革的重大政策问题,审定并组织实施改革方案。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承担具体日常工作,交流改革情况,研究共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协调组织落实各项改革任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财政厅应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推动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明确职责分工。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拟订购买服务目录,确定购买服务计划,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牵头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民政、工商等社会力量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培育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的政策措施,对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力量进行分类管理,制定具体办法,并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发改、民政部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

购买主体根据需要提出相关专业方面的合理资质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对社会力量提供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引入第三方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严格监督管理。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严禁层层转包、豪华购买、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对任何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民政、工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监督,及时披露、公开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信息。同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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